第三节 女工劳动保护
第三节 女工劳动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保护女职工的法规和条例。1953年,市政府具体规定对女工的结婚、怀孕、生育、患病、休假等,适当予以照顾。劳动报酬与男性工人同工同酬。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生理机能的工作。1956年,贯彻国家颁布的女工保护条例,对女工实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增加女工福利设施。至1959年幼儿园增至33处,哺乳室 9处。1978年后规定从事一般工种的女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工定期作身体检查。1980年后,市劳动局会同卫生局、总工会等部门,对轻纺、化工、机械等35个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和解决一批在女工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1989年统计,全市应建立女工委员会的单位为643个,已建立608个,占94.5%。有专职女工委员 123人,兼职1 537人。建立女工卫生室51处,孕妇休息室 145处。女工集中的单位尚建有女工值班宿舍、更衣室。幼儿园所增至149所,是1959年的4.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