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锅炉安全监察
第三节 锅炉安全监察
锅炉安全监察始自50年代。1957年,市劳动局与市总工会对31个国营企业的 137台锅炉逐个登记。查出和解决锅炉本体、水质处理、维修管理等 7个方面的问题。对司炉和管理人员进行集中培训。1959年共办培训班10期,培训司炉工1 748人。
1960年,市服务局牧养场锅炉发生爆炸,轻伤 1人。经查明,爆炸原因为锅炉腐蚀严重,司炉工未经培训即上岗操作。以此为教训,劳动部门采取在企事业单位层层办理培训司炉人员办法,组织学习《蒸汽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条例、办法、标准等。同时规定:司炉人员不经培训、未达到标准者不准上岗。1965年制定《蒸气锅炉技术检验管理试行办法》,使锅炉安全监察有章可循,日常安全管理也得到加强。
1976年起,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经长期停顿后逐步恢复。首先对发电厂、煤机厂、纺织厂等48个重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继而举办3期锅炉水处理技术培训班。1979年,全市锅炉844台,经过水处理的256台,占30%。自1980年开始成立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每年锅炉检验率达90%以上。
1983年 2月,房地局住宅公司动力站一台轿车式锅炉发生爆炸,司炉工当即死亡。经查,除锅炉本身质量低劣外,司炉工系无证上岗。结合此次事故,劳动部门对市锅炉厂进行整顿,杜绝劣质锅炉出厂。至1985年,该厂已达到D2级,由国家劳动部门颁发许可证。同时制定《佳木斯市锅炉专业安装单位资格审查标准》,转发《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等,使锅炉管理由一般行政管理转至严格执行法规的国家安全监察。相继对19家安装单位进行整顿。至1988年,经黑龙江省劳动局批准发证的为5家。对1 150台锅炉进行检验,检验率占96%。进行水处理的813台,占锅炉总数的 68%。1989年初,劳动部门在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夜查”,检查13个单位、14个锅炉房,查看27台运行中锅炉。发现锅炉工脱岗等问题57项,收缴司炉证 5个,锅炉使用登记证3个。对3 个违章单位和8个司炉人员,依照《安全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截至年末,全市1 246台锅炉,符合安全要求登记发证的有1 020台,占82%。对达到标准的1 571名司炉工和731名水质化验员,分别颁发司炉证和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