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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下序

第十八编 民政

编下序


   民国时期,佳木斯镇警察所曾办济良所、游民习艺所、妓女救济局、孤民收容所。社会慈善团体亦办过孤儿院等救济慈善事业,大灾之年亦曾设场施粥赈济难民。伪满洲国时期有花子(乞丐)房。但是,历代统治当局的各种举措,旨在防止百姓反抗,维护统治,加之政事腐败,官员营私舞弊,致使各类公益救济场所房舍简陋,经费短缺,无人管理,难以为继。施粥救灾因杯水车薪,灾民受惠甚微,徒具其表。衣食无着的孤老残幼和贫苦百姓无人过问,遇天灾人祸,则家破人亡,流离失所。
  解放后,人民政府关心群众疾苦,重视民政事务。1946年6月,市政府设置民政科,民政事业由此开创。在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全市人民以“要人出人,要钱出钱,要物出物”为行动口号,青年踊跃参军,妇女赶制军服,市民捐献财物,做出较大贡献。拥军优属活动形成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并从劳军、慰问、服务发展到智力拥军。对烈军属和伤残军人,依国家规定,实行政府补助,群众优待和抚恤办法。修建纪念碑、塔、陵墓,编写传记、英名录以褒彰和缅怀先烈。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得到妥善安置。1984年,佳木斯市被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拥军优属模范单位”称号。1987年,沈阳军区赠给“拥军模范城”光荣匾。同时开展社会救济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人民政府建立伊始即建立救济院,将沦落街头乞食的孤老残幼收容供养,安置失业工人就业。从1956年起,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靠的孤老和贫困居民,城市实行发放救济金制度,农村普遍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住、保葬——少年保教,下同)制度。1958年后,农村建立敬老院,对“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1959年开始对农村贫困社队和贫困户采取拨款、贷款、物质援助和科技扶贫等多种形式进行扶持。1989年末,郊区已有61%的贫困户脱贫,25户由贫转富。每逢自然灾害,各级政府除组织灾民生产自救外,都及时发放救济粮、款和衣物,并派医疗队送医送药,使大批灾民在大灾中有饭吃、有衣穿、有屋住、有医疗,在生活安定中重建家园,恢复生产。仅1956—1989年的9次大小灾害中,政府即发放救济款182万元,发放口粮5315吨,发放棉布5万米,各种衣物5.5万件。1989年末,市区社会福利院已有床位300张,供养孤老280人。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发展至118个,安排3143人就业,其中残疾人1520人。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成就显著。自流人口的收容、遣送和安置工作亦日益改善。随着事业的发展,民政工作机构逐步加强。初期民政科只有6名工作人员,1989年民政局已扩充至64人。内设优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生产、社会福利事业、民政、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财务审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办公室等10个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