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烈军属补助优待
第二节 烈军属补助优待
政府补助 1947年,人民政府对烈军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对凡没有劳动力不能自养的烈军属按月发给粮食和生活必需品。1950年11月起,遵照内务部统一规定,对烈军属中不能自养的人口,居农村者每人每月补助粮食7.5公斤,居城市者每人每月补助10公斤,孤老烈军属酌情加发补助粮。1953年实行分层次补助办法,依烈军属经济状况划分为“供养户”、“大部分补助户”和“小部分补助户”。对供养户每人每月补助高粱米20公斤,每人每年单衣2件、棉衣1套,每户每月烧柴1车、菜金3万元(旧人民币)。大部分补助户和小部分补助户则比供养户低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一。为解决贫困烈军属子女入学困难,居农村的每个入学子女每年补助15万元(旧人民币),居城市的补助10万元(旧人民币)。于定期定量补助的同时,政府积极组织创办军属合作社、军属小工厂。一些烈军属有业可就,收入增加,到1955年接受补助的户数明显减少。1956年起改实物补助为现金补助。1960年以后,由于自然灾害,城乡烈军属中困难户增多,补助额明显上升。为保证农村烈军属困难户不低于一般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从1962年第三季度开始,亦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办法,标准是每人每月2~4元。1979年后,优抚政策进一步落实。遵照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的有关通知,提高了退伍红军老战士的待遇,扩大了补助面,提高了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规定为: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无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但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8元,城镇每人每月12~18元。另对居于穷社贫队者给予适当照顾,对烈士遗孤和抗日时期入伍、军龄较长、贡献较大的复员军人的补助适当优惠,对在乡老红军、老抗联战士每人每月补助35元。1983年再次提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乡老红军每月增加10元,其他补助对象每月增加5元。1985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精神,将44户应抚恤的对象由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发放定期抚恤金,供养终身。1987—1989年,全市优抚对象共415人,每年发放补助费133万元。
临时补助亦始于解放战争期间。主要是对烈军属和伤残革命军人发生临时困难时,给予适当救济。1956年以后,烈军属中有劳力者参加了农业社,临时补助一般用于临时生活困难接济。补助对象和补助额均逐季评定,每季发放一次。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优抚对象参加生产的日益增多,申请补助对象相对减少。同时,因在“浮夸风”中提出“争取两三年内撤销救济”的不切实际的口号,临时补助工作一度放松,致使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受到影响。1960—1962年自然灾害期间,为解决优抚对象的换季、医疗困难,政府发放临时补助费又有较大的增加。1973年后临时补助工作有所改进。鉴于城乡,特别是农村许多优抚对象的住房年久失修,居住发生困难,市政府连续6年从民政事业费中拨款46.5万元,资助修房、建房,使住房条件逐步得到改善。1979—1989年,全市共发放临时补助款58.1万元,平均每年补助5.3万元。
群众优待 1955年以前,农村对烈军属的土地普遍实行由群众代耕或包耕。1956年成立高级农业合作社以后,改为优待劳动日或优待工分。优待数额一般于春耕前评定到户,秋后兑现。孤老烈军属和伤残革命军人生活自理有困难者,农业社派人到户照料。1984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以后,改发优待金。当年有441户烈军属享得优待金(包括实物折价)8.3万元,户均188元。有134户义务兵家属享得优待金4.6万元,户均347元。优待金由乡、村统筹解决,每年评定一次,年终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