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安置机构
第三章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一节 安置机构
1946—1949年解放战争期间,市政府先后安置复员回乡的残废军人和患病军人270余名。随着安置任务的增加,1950年成立由主管副市长兼主任,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复员委员会,抽调工作人员办理安置事宜。1951年12月复员委员会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1959年转业建设委员会撤销,安置工作由民政局承办。1968年建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81年2月,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为常设机构。1982年5月又增设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