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复员退伍兵安置 1950年以后,遵照中央关于安置工作“只准做好,不准做坏”的要求,对陆续复员转业的军人均分别情况妥善安置。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志愿兵开始分期复员,安置任务增加。安置工作实行“行业归口,包干安置”办法。当年共接收复员军人284名,安置到机关21名,工厂156名,商店62名,卫生事业单位20名,参加农业生产14名,自设摊床经商3名,被选送升学4名,因病休养4名。1958年,市政府拨款建立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专为带病回乡的军人免费医疗,先后有176名慢性病人住院医疗。1963年,因大部分患者痊愈出院,该院撤销。根据1958年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原是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原单位已撤并的,由其上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给予安置;原是在校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求学的,原学校安排复学;原居市内无固定职业的,由劳动部门帮助安排就业。
1964年后接收安置退伍兵任务量增加,市政府决定对在职入伍的退役兵,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从市区入伍的社会青年,动员到国营农、林、牧、渔场或生产队插队安置;同时规定复工复职的退伍军人工资待遇与同期入厂的工人大体相当;新就业的退伍军人,军龄算作工龄,与同期入场的工人同等对待。1976年实行由劳动部门统一下达退伍复员军人劳动工资计划指标的办法。规定所有复工复职和统一分配的退伍复员军人,均在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安排。
1978年,军队开始精简整编,复员退伍军人逐渐增多,加之成批知青返城,且市区企事业单位大多超编超员,安置工作十分困难。从1980年起,市政府决定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措施,既加速了安置工作的进程,又使复员退伍军人比较满意。1980—1983年全市共安置退伍军人3035名。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被省政府评为先进单位。
1985—1989年进一步贯彻执行新《兵役法》中有关义务兵退役后安置的规定。凡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做到当年接收当年安置,平均每年安置600名左右。
对农村义务兵复员退伍的安置,从1958年起,均采取就地安置办法,回乡参加生产。1972年进一步明确执行复员退伍军人“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后,郊区对安置工作更加重视。不仅对他们量才使用,如选任会计、保管员、生产队长、民兵连长和党、团支部书记等,还帮助他们解决建房、生活困难以至婚姻问题。许多人成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骨干。1982年对农村入伍兵服役期满退伍回乡者,发给优待金。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各乡(村)积极鼓励复员退伍军人发展商品生产,勤劳致富。到1989年有的已成为万元户,大多数在多种经营中发挥着中坚作用。
1969—1989年全市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数
表18—2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