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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第三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55年开始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后由国家供养。1958年7月,国务院颁布《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后,退休制度步入正规。1981—1989年先后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55名,其中副师职3人,团职42人,营职10人。对接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均按规定保持部队同职级的标准。国家拨专款,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协作,从选址、设计、备料、施工、分配到管理维修,实行一整套服务。1985年,市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专为离退休干部服务。1989年重点落实241名在部队服务无军籍职工的退休待遇。依规定除按时发给他们退休生活费外,还补发了物价补贴等费用,使他们与地方退休职工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