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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扶贫

第三节 扶贫


  1965年着手扶持贫困社(队)发展生产。郊区永安、大来、西格木、三合、松江5个人民公社的40个生产队,因缺少资金难于组织生产。市政府从民政事业费中拨出2万元,为这些生产队解决添置农具、化肥、种子的急需,保证了当年的生产。1977—1978年,以生产队扶持贫困户为主,由生产队给贫困户以经济上的补助,安排力所能及的活计,优先安排子女参加生产,扶持发展家庭副业等。1979—1980年除由生产队继续扶持外,市民政部门每年下发扶贫款2万元,解决约120户的温饱问题。1981—1982年,郊区政府每年从救济款中提出2.2万元做扶贫专用。
  1983年,郊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一些贫困户就业人数增加,收入增多,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扶贫方针转向脱贫致富。扶持的项目由一般家庭副业转向扶持发展养殖业和种植业,增加商品生产。扶贫款由无偿改为有偿,采取轮流使用,加速周转,既发挥扶贫资金的作用,又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1984年,市、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相继建立起扶贫领导小组,把扶贫工作纳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到有对象、有项目、有措施、有部署、有检查,实行目标管理。1984—1986年,市民政部门共投放扶贫款80700元,市财政部门提供贷款12万元,银行提供贷款56万元,总共扶持796户发展生产。两年后,这些贫困户中人均收入500元以上者有533户,其中年纯收入超5000元的33户。他们脱贫不忘国家,1986年向国家交售商品粮34万斤,生猪210头,羊60只,鸡2100只,鲜奶4.9万公斤。1987年以后,扶贫方式转向分散扶持与创办集体经济实体相结合,并开展科技扶贫。市、区两级政府从机关抽调一批干部深入村(屯),定点包干,具体指导并由所在单位给予力所能及的物质支援。1987—1989年,市民政部门再投放扶贫款14.2万元,共扶持1323户,其中已脱贫783户,已致富25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