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结婚登记
第六章 婚姻登记
第一节 结婚登记
解放前,沿袭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姻多由父母包办。妇女地位低下,并残留一夫多妻等封建陋俗。
解放后,市政府在领导民主改革中,大力提倡婚姻自主,逐步消除包办、买卖婚姻;取缔纳妾、重婚、童养媳等封建恶俗。同时,加强婚姻管理、登记工作。1948年10月,市政府发布《佳木斯市婚姻暂行条例草案》,规定“男20岁、女18岁,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经所在区、街审查,持区政府介绍信和户口到市政府申请登记,领取《结婚证书》”。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确立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婚姻法》颁布后的18个月中,市民政部门除接受办理一批结婚登记外,还受理离婚申请343件,其中有273件是过去包办或买卖婚姻造成的不合理、无法维系的夫妻,经审查准予离婚。1955年按国家内务部《婚姻登记办法》,确定本市婚姻登记机关为各区(乡)人民委员会。1980年后,婚姻登记机关改为城区街道办事处和郊区镇(乡)政府。1981年新《婚姻法》实施后,婚姻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结婚登记时,对婚姻当事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依照法律进行审查,然后决定是否登记发证。主要是查明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是否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有无血亲关系,是否重婚,核查健康检查证书,判定可否结婚。对符合法定条件者给予登记,发给《结婚证书》。
1984年,省民政厅决定在佳木斯市设立涉外婚姻登记处,由市民政局民政科负责受理佳木斯、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及所属县(市)的涉外婚姻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