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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离婚登记

第二节 离婚登记


  1948年开始办理离婚登记。80年代以后,按新《婚姻法》规定,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凡申请离婚者均须亲自填写《离婚申请书》(含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的协议),持所在单位(或街道)的调解无效证明,由双方到场接受审理。依法调解无效,由登记机关批准,发给《离婚证书》。

  1980—1989年婚姻登记
  表18—6
            单位:对



  1984—1989年涉外婚姻登记
  表18—7
            单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