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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殡葬改革

第七章 殡葬

第一节 殡葬改革


  佳木斯旧俗人死后以土葬为主。官吏士绅自置茔地,一般市民埋于义地,赤贫孤老则弃之荒野。新中国成立后,仍沿袭土葬。政府为加强耕地管理,于市郊辟有两处专用墓地,设专人管理,禁止随地埋葬,逐渐杜绝乱埋乱葬现象。1966年进行殡葬改革,始推行火葬(回族除外)。1967年11月火葬场建成,开始火化服务,由于正处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火葬阻力重重。至1973年火化率仅达20%。1973年7月,民政局机构恢复,殡葬改革工作重新列入日程。当年研制出“反射一号”火化炉1座,使尸体火化时间由1小时缩短至30分钟。同时,广泛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到各单位推广殡葬管理措施,促进火化率迅速提高。1974年火化率达到64.5%。当年,省民政厅在佳木斯市召开火化现场会,进一步推动了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1975年3月,市公安局、民政局、城建局、卫生局和郊区联合下发《关于实行火葬和移坟深埋的通告》。确定取消两处义地,旧有坟墓有主者自行迁出深埋,无主坟统一平掉。当年共平掉坟包45500多个,基本实现郊区耕地、铁路沿线、公路两旁、江堤两岸无坟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