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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一章 教育行政

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10年(清宣统二年),桦川县成立劝学所。设所长、劝学员、视学等官员,负责劝学及对全县学校的管理。民国初期仍沿用劝学所。至1924年(民国13年)改称教育局,设督学、教育委员、教育专员等。中学、师范学校的设置及校长的任免,须由县公署政务会议通过呈报吉林省提学使司(后改称教育厅)批复。中等学校内部办学、教学、学生管理等事项,分别由全体董事及校长参加之董事会议,校长、学监、会计、庶务参加之校务会议,校长及各科教员参加之教务会议,全体学生及学监参加之自治会议议定。
  各级学校的学制、课程设置、课时、成绩考核、毕业、升学等重要章程制度,均由中央政府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订颁布。次要者或实施上级规定所必须之细则由县制定。
  伪满洲国时期,佳木斯市公署设教育科,委任督学、视学等伪官吏,强化对学校的控制,贯彻实施日伪政权关于教育工作的规定、命令等。市内的大学为“国”立,中学为省立,小学有公(县、市)立和私立两类。学校实行奴化教育和法西斯的管理统治手段。师生的活动受到监视,如有违背,轻者受斥责,重者受体罚,甚至治罪。学校实行“勤劳奉仕”,强迫学生参加各种无偿劳动;教师对学生,上级生对下级生,均采取高压手段,必须绝对服从。
  1945年解放后,佳木斯成为解放区和后方根据地,中学归省、小学归市领导管理,其他各类干部学校、专业学校皆归省以上党政等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各类学校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均由省教育厅统管、省有关厅(局)分管,党的关系在市(地)委,院校领导班子由市(地)委协管。1979年后,中等师范学校由地、市教育局主管。1985年成立的地方大学隶属于市人民政府。1956年前中学直属省教育厅,校长由省长发任命状;1956年后下放市教育局主管。小学也下放由人民公社领导。1985年前,中小学直属市(地)教育局。1985年始改革领导体制,实行两级办学:即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实验中学、职业高中、朝鲜中学、聋哑学校等13所学校由市办,直属市教育局;初级中学、小学由区办,隶属区教育局。郊区实行三级办学体制,即区办高中,乡(镇)办初中和中心小学,村办小学。农村中、小学、一直实行民办公助的办学体制;城市中、小学实行教育部门办和企事业单位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在各级各类学校内部,1984年前,实行党委(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体制;1985年始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的体制。
  成人教育由各机关、工厂、农村等基层单位办学,归口管理。职工教育由工会主管,农民教育由教育部门主管。1981年10月成立市工农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管全市工农教育。
  1985年以来,经过改革,形成基础教育分级办,职业教育联合办,职工教育归口办,短期培训社团办的管理体制。
  1985年,市教育局内部设初等教育科、中等教育科、民族教育科、职业教育科、体育卫生科、师训科、人事科、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1989年增设教育督导室。全局共有工作人员76人。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内部设职工教育科、农民教育科、高等教育科、社会团体办学科、秘书科等,1989年有工作人员2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