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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育经费

第二节 教育经费


  清代,办学经费由县治局支付及学田收入、办学人自筹等。
  民国时期教育经费最初由县公署筹集,主要来自征收垧捐、商捐和田租3项。公立小学教育经费统由县公署列支。民国后期,学校增多,县自筹款不敷需要,始有省拨款给予部分补助。此外,尚有热心教育的士绅、群众为办学义捐。
  伪满洲国时期,市内公立中、小学主要由省和县公署拨款。教育费列入市财政支出:1938年(伪康德5年),教育费为3.5万元(伪满国币,下同),占支出总计的6.88%;1939年4.3万元,占6.83%;1940年6.9万元,占5.73%;1941年10.9万元,占7.04%。私立学校除学生学费外,由办学人筹款。
  解放战争时期,公办小学经费由市财政列支。1946年7月至年底,市政府支出教育经费141万元(东北流通券,下同);1947年支出243万元,占市财政支出的26.8%;1948年,专出37458万元,占14.6%;1949年支出80703万元,占8.7%。
  新中国成立后,坚持实行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谁办学谁出钱,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有3条渠道:
  (一)市政府、市教育部门办学由市财政拨款,为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市办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聋哑教育、中等师范教育、职业教育(1963—1965、1981—1989)、高等教育(1958—1962、1971—1989)、民办教育补贴、教师进修和干部培训、扫盲业余教育及行政事业等所需经费,均由市财政列支。1980年,市财政教育经费支出490.2万元,1985年为1107.1万元,1989年达3065.5万元。

  1950—1989年市财政教育经费支出
  表19—37
               单位:万元






  (二)工厂企业、农林场和事业单位办中小学、职业高中、成人业余教育及幼儿教育的办学经费,由主办单位承担。1989年,市区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比例达到29.4%和26.5%,承担市中、小学教育经费的三分之一和四分之一。
  (三)城乡民办中小学、社团办职业技术教育和个体幼儿园(班),由学区群众集体、主办单位和办学人承担或民办公助。1971—1989年,市财政支出民办教师补助费1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