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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成果管理

第三节 成果管理


  1958年市科委成立后,开始对科技成果进行统一管理。科技成果鉴定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部委、省厅局、市有关部门及基层单位四级。凡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均由市科委登记造册发表成果公报、颁发成果证书。对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成果推荐上报。1982年以后,成果管理工作逐步纳入法规化管理轨道。截至1989年先后制订并颁布的管理条例有《关于佳木斯市评选科技成果和优秀科技成果试行办法》、《佳木斯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佳木斯市新产品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佳木斯市科学技术保密细则》等。
  1985年,市科委组建专利事务所,设专利代理人7名,开始承办市区及所属县的专利事务。1987年,市区有13项专利成果被选参加省首届专利技术展览会,其中8项获优秀参赛项目奖。截至1989年末,市专利事务所共接待专利咨询500余人次,承办代理专利项目110件,其中发明40件,实用新型68件,外观设计2件。已授予专利权4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