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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化市场管理

第二节 文化市场管理


  清末民初,镇内出现公共文娱设施,但无统一管理,处于自然发展状态。沦陷时期,伪三江省公署颁布一系列“矫正”条例,禁演大批戏曲剧目,高额征收娱乐捐税,致使文化市场日趋萧条。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事业进入新的阶段,戏曲演出由民间私人组班转入由政府统一管理。市内演出活动均由市文化局及演出公司掌握。
  1980年以后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开始形成以商品形式向社会提供精神产品与文化娱乐服务的文化市场。至80年代中期,市内各种文化娱乐场所已发展至1300余家。由原单一专业文化市场扩展成娱乐、演出、音像、图书报刊、电影、文物字画等6个分支相对独立成型的综合文化市场。从单纯消遣的娱乐为内寄的文化市场,发展为增长知识,活跃生活,开发智力,文明娱乐的高级消费形式;由以往的被动欣赏型转向舞厅、游艺、卡拉0K等多样主动参与型。全市参加文化市场活动人数每天为2万多人次。1985年以后涌现的电子游艺厅、“卡拉OK”厅、录像放映厅、地方剧剧场,吸引各个文化层次的群众。由于文化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旧的体制逐渐冲破,出现国营、社会企业集体、个体、外资及国营与集体、集体与个体、独资与合资联营、联办等多种形式。经营方式有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由于竞争机制与调节机制的引入,使文化质量与服务质量得以提高,服务范围逐步扩大,从业人员大量增加。
  1989年3月,鉴于文化市场日趋繁荣,市成立文化市场管理筹备处,将原市演出公司改为筹备处一科室。同年11月,文化市场管理处正式成立。对全市国营、集体、私营等文化娱乐场所、书报刊发行、销售进行登记管理。其范围包括营业性文艺演出、时装、健美、武术、魔术、气功表演等。对外来文艺团体及营业性演出节目的检查,广告宣传、演出场地的安排。民间艺人营业性演出的管理,演证执照的审查与更换。文化单位音像出版、发行、销售、出租以及商业性放映管理。对营业性舞会、音乐、曲艺茶座、夜总会、台球、电子游艺等场所的管理。对图书、图片、画册、画报、报纸、期刊、挂历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及复印、刻字、字画装裱、书画展销等的管理。据统计,截至1989年,市内已有舞厅8个,台球室245个,电子游艺室121个,书摊140余个,录像放映厅41个,游乐场31个,字画裱贴店5个,民办剧团4个,时装表演队2个,书曲茶社4个,音像发行站2个,书刊批发点4个。据1988年调查统计,市民文化消费人均达62.4元,较1978年人均15.6元增长3倍。
  1989年5月9日,市政府制定并发布《佳木斯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对文化市场的管理范围、证照发放、管理内容、机构与职责、奖励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此为佳木斯制定文化市场管理的第一个法规,使文化市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989年7月中旬开始,市文化市场管理处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对全市24家国营、集体、个体书刊发行部门,142个零售书摊及音像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共查缴违反《宪法》或内容反动有严重政治错误和有淫秽色情内容、宣传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出版物135件60余万册。其中销毁书刊29种52215册,停售封存书刊23种6628册。收缴海外无版权录像带35盘,非法录制的录像带33盘,黄色录像带105盘。收缴非法录音带1792盘,封存录音带1700盘,并取缔违法个体书刊批发点3家、个体租书点2家,关停录像放映厅5家,收回音像制品销售营业执照62家,取缔38个个体无证音像制品经销摊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