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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费

第三节 经费


  佳木斯市城区文化事业经费,统由市财政拨给,市文化局统一掌握使用,其中包括局机关、事业系统单位的人员工资。70年代初期,平均每年拨入40余万元,自1980年始,增至60万元。1984年拨入131.3余万元,1985年增至148万余元,支出148万余元,收支平衡,略有余存。后由于文化费用增长,开支繁浩,拨入款逐年增加,1989年,文化事业经费已增至193万元,同年支出15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