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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医疗制度

第二节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 1952年9月开始,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市属机关统一结算核销。
  1964年5月后对凡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往返车、船费亦予以报销。对服用营养滋补药品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行,对工作人员的医疗保健起到了保障作用,但也存在费用难以控制的弊病。1980—1984年度支出由60万元上升到155万元,5年合计超支350多万元。其原因:除药价涨幅较大,各项检查费用增加,而公费医疗仍按原定水平未变之外,主要是管理不善,一人开药,全家服用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公费医疗大量超支。
  1987年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行单位包干。其要点是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级别、职务分两大档次定标准。在职副师级以上干部、离休享受副师待遇的干部和老红军医疗经费由市公费医疗办统一掌握使用,到指定医院就诊。其它干部按每人年均72元包干到单位,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少数单位采取自定医疗费标准与个人挂钩办法,从而使任意开药的现象受到一定约束。

  1980—1989年市直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情况
  表22—29





注:1、1985年地市机构合并增加。
  2、1986年财政下放,人员减少。

  劳保医疗 1951年,国营工厂、企业开始实行职工劳动保险医疗制度。职工医药费全部报销,家属医药费报销50%。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体现了职工有医疗保障的优越性,另一方面也出现药品浪费,药费超支的弊端。
  1984年后,工厂企业改革劳保医疗管理办法。基本做法是按档次定标准,将医疗费发给职工个人,到指定医院就诊,超支部分个人负担或按比例报销,结余归己。改革后,劳保医疗的浪费现象基本得到解决,但也出现有的职工实际医疗费开支大,负担重的问题。
  农村合作医疗 1973年,永安公社仁和、永安大队率先办合作医疗站,随后普遍推广。至1976年,郊区74个大队中有71个实行合作医疗制度,有95%的农村人口参加合作医疗。每个合作医疗站有2~3名赤脚医生,负责医疗、预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一是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投资,每人每年2~4元,二是从生产大队公益金中提取一部分。社员在本地就诊只收挂号费,不收医药费,外出转诊医药费报销比例各大队自定。各医疗站学习外地经验,采取“三土四自”(土方、土法、土药,自采、自种、自制、自用)办法扩大药源,节约资金,挖掘民间医方。1977年,郊区5个公社的合作医疗全部实行社队联办,由公社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后,做到小伤小病不出村,贫困户有病也能就医。1981年,由于资金难以筹集,有41个大队的合作医疗停办,到1984年全部停办,农民治病恢复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