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药品管理
第三节 药品管理
药品质量监督 1959年,市药品检验所成立,60年代前期开展以容量分析为主的常规检验及对化学制药制剂、中成药进行检验。同时,清理整顿中药存放保管的混乱现象及伪、劣药品,并在两个农村人民公社建立药品质量监督点。
70年代开始重点帮助在大搞中草药运动中建立的中药厂点解决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产品审批等问题。研究制定中草药制剂质量标准,在全市各医院推行。
1978年以后,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抓住“治乱”问题,开展药政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各级药品管理规章制度。药品生产经营部门中的厂长、经理亲自抓药政管理,市属医院设立专管药师负责管理制剂,全市每年开展一次药政大检查。
80年代以后,贯彻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的精神,市卫生局会同工商、医药、公安等部门,对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市场游医、药贩进行检查清理,发现伪劣药品就地销毁。在16家药厂中查出8家不符合标准,限期进行整顿。市药检所还会同药材采购供应站、物价局对中药加工炮制质量进行检查,按质量要求制定包装、价格、利率标准。同时对生物制药厂、医学院药厂、化学制药厂、中药厂4种不合格产品和质量事故分别进行了处理。
1985年7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的决议》。市政府成立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领导小组,并制定下发《佳木斯市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方案》、《药品经营企业、医院制剂室验收标准》、《关于个体医疗用药管理办法的规定》等文件。
为了提高基层药检工作人员素质,从1986年始,先后举办6期培训班,培训药品检验、大输液微粒检验、中药真伪鉴别和药剂业务人员131人次。1987年验收,市内6家制药厂有4家达标,2家未达标;16家药品专营企业、11家兼营企业,全部达标;9家医院制剂室2家达标,7家未达标。对达标的单位分别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未达标的制药厂限期改进,未达标的制剂室责令停止制剂。至1988年,卫生部门与有关单位配合先后查获假血竭100公斤,假红霉素、土霉素42万片,假羚羊角20公斤。对上述假药案件均依法进行处理。
市药检所多次被评为全省先进药检所,1987年被评为全国执行《药政法》先进单位,1989年被卫生部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1989年,中药厂被评为全国中药质量管理先进单位,中山药店被评为全国饮片管理先进单位。
麻醉、毒性药品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政务院关于严格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指定市医药站经销,限定市、区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有权使用麻醉药品,建立麻醉药品购用卡片,限量供应。1959年,麻醉药品使用单位扩大到重点乡镇医院(所)。
1963年和1978年贯彻国家有关加强麻醉药品管理的批示和条例,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麻醉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二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就地处理。并按照重新申请审批程序,建立严格的麻醉药品购用手续,保证了安全合理用药。
1987年,国务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经市卫生局审查批准市区45个医疗单位允许购用麻醉药品。同时对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进行审批备案,各医疗单位对麻醉药品的保管、使用、做到专人、专柜、专方、专帐、专统计。
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与麻醉药品基本相同。为方便群众用药,市卫生局规定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精神药品由5家药店定点零售,实行专人、专柜、专帐保管。
1988年11月执行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使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