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卫生事业经费 新中国成立后,市财政拨付的卫生事业经费不断增加,主要用于医院经费、乡镇卫生院补助费、防治防疫事业费、药品检验机构经费、妇幼保健经费、干部培训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乡村医生补助费、公费医疗等。年拨款额1954年为11.52万元,1964年为161.32万元,1979年为274.96万元,1989年为1179万元,分别占各年度市财政支出预算的3.26%、17.4%、8.93%、4.98%。
从1954年起,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卫生医疗单位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开支给予定额拨款。其中医院为差额补助,各专业卫生机构为全额补助,对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给予定额补助。自1980年后,防治、防疫和保健事业单位先后实行有偿服务,允许按政策规定,组织经济收入。1979年以后,由于实行医疗制度的改革,市区医疗机构基本做到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
1954—1989年卫生系统事业经费收支情况
表22—30
单位:万元
注:1970、1971、1972年文教卫生事业经费系一笔帐,卫生费未单列,故空缺。
1979年前事业收入较少,不列入决算。1980年后实行经费包干,事业收入列入卫生局决算。
支出:包括工资、药品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公杂费等。
1989年市区卫生事业费支出
表22—31
单位:万元
1989年市区医疗机构收支情况
表22—32
单位:万元
市区卫生事业单位在60年代前,基本使用旧有房屋。70年代以后,国家拨款和自筹资金,陆续建设事业用房和职工家属住房。至1989年,卫生事业房屋总面积为109387平方米(含农村卫生院4563平方米)。其中1972—1989年累计投资1960.9万元,增建房屋6.6万多平方米。
市直属卫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情况
表22—33
单位:平方米、万元
注:①上述建筑面积除1952年竣工2400平方米外,其余系1972—1989年期间竣工。
②投资按建筑时造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