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体制
第二节 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体制
新中国建立初期(1949—1953),市内公私营企业开始发展党的组织,逐步建立党支部、总支部。最初,市委成立公营企业总支部,统一领导公营企业党的工作。1949年7月建立4个总支,除原有公营企业总支外,又建起私营企业总支部,合作总支部和直属机关总支部。同年11月撤销3个企业总支部,分别按行业成立纺织、铁工、电业、加工、木材、贸易、直属机关等7个总支部,这些总支分别领导本行业企业中的党和行政工作。当时,国营企业中的行政组织是工厂管理委员会,由书记、厂长为首,副厂长、工程技术人员、职工代表组成。企业中的支部书记,多是兼厂长,集企业党政权力于1人。由这个组织讨论决定企业中的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同时工厂还建立职工代表会议制度,检查监督工厂管理委员会的工作。1953年,为整顿企业生产秩序,建立责任制,在一些企业中曾一度实行厂长负责制。不久由于企业成立党的总支部和党委,取消了这个制度,仍由企业党组织领导企业工作。
随着企业的发展,为适应领导企业需要,1954年有造纸、纺织、电机、糖厂等4家企业建立党委,有14家国营企业建立总支部。1956年,根据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在所有企业中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精神,8个较大国营企业成立党委,中小企业则由党组织的书记兼厂长或实行由党组织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1961年,中共中央颁发《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工业七十条),肯定党委领导下厂长分工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了企业党委的主要任务和厂长的职责、权限等。“文化大革命”开始,企业领导制度遭到破坏,“工业七十条”受到批判。企业党组织瘫痪,厂长行政指挥权被取消,一度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的企业革命委员会行使党政职权。1978年,根据中央颁发的《工业三十条》,取消革委会,恢复党委领导下厂长(经理)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没有得到彻底纠正,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现象仍然存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贯彻“党委集体领导,职工民主管理,厂长行政指挥”原则。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1989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这个条例和中共“十三大”的精神,市内工业交通、财贸、基本建设行业中,有200个企业对领导体制进行改革。由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改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由于实行了这个重大改革,使企业强化了生产、经营管理系统,指挥灵,决策快、办事效率高,经济效益增加;改变了党政不分,职责不明的状况,党组织摆脱了行政事务,加强了党的建设和思想建设;加强了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1989年,市内有58个大中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在尚末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少数企业的党组织,仍领导本单位工作。
企业党组织的保证监督工作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常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企业党委书记参加工厂管理委员会或工厂的行政组织,听取厂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