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营工商业者工作
第五章 统一战线工作
第一节 私营工商业者工作
贯彻保护私营工商业的政策 1946年秋,市委派遣工作组对私营工商企业进行调查、整顿,帮助私营工商业者组建同业公会和市工商会,向工商界反复宣传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项方针政策,使广大工商业者了解党的保护、发展私营工商业政策,帮助他们解除疑虑,积极经营。1947—1948年,市委贯彻落实合江省委《关于城市清算运动中应注意的事项》、《关于停止清算斗争,发展工商业的联合通告》,教育党员干部划清汉奸、官僚资产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界限,地主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界限,封建剥削同资本主义剥削的界限,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同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纠正“左”的做法。对在反奸清算运动中侵犯120家工商业户的财物进行退还和补偿。对少数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占用私人工商业户的工厂、商店,予以退还,禁止任意查封、没收私营商业财产的行为。新中国成立后,组织私营工商业者学习《共同纲领》,明确党的“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明确五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地位和作用,正确认识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以及向国家资本主义发展的方向,鼓励私营商业者爱国守法,积极经营。
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方针 解放战争时期,市委对私营工商业实行贸易自由、轻税政策,帮助有利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解决资金、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方面的困难,改善经营管理。调查部分职工的不合理的工资,实行盈余劳资分红制。组织工业、手工业承揽军用物资,修理武器等项的加工订货。在商业方面,鼓励坐商积极经营,建立3个集团商场、3个固定露天市场以及粮食、猪肉、牲畜、鲜鱼等临时市场和夜市。使经营者有利可图,调动了劳资双方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私营工商业户由1940年的188户到1949年发展到3549户。
在经济恢复时期,市委调整公私关系,组织国营企业同私营工业订立55项加工订货合同,使私营工业获利22万元,并引导私营工业面向农村,研制新式农具。通过工商会建立“产品推销社”,为私营工业和国营企业加工订货、销售产品服务。推行订立行业的“集体劳资合同”,明确规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盈余分配等项制度。成立劳资协商委员会,改善劳资关系。
1952年,在私营工商业中开展“五反”运动,市委划定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半守法户,严重违法和完全违法户界限,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运动后,召开工商业者大会,宣布积极经营的生产厂商名单,介绍和奖励建东造纸厂、焦家炉等先进典型。纠正工商业者认为“五反”取消私人经营的模糊认识。市委、市政府对运动中出现的假坦白问题,按中央指示进行复查,做出正确的结论。对违法户尾欠的税款、罚款,均按“宽”和“免”的原则做了处理。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手工业,在资金、原料、产品销售等方面,根据“公私兼顾,统一安排”的方针,进行扶持,使停产、半停产的私营企业恢复生产。
1953—1956年,市委统战部、宣传部组织工商业者学习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学习《社会发展史》,引导他们自觉地改造思想,主动接受社会主义改造。
做好私营工商业者的思想工作 1956年1月在全国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全市工业的12个行业36户,分别并入祥德、裕民等4个公私合营厂,又组成3个新公私合营厂,私营商业、服务33个行业共445户,组成6个公私合营商业总店,2个独立核算门市部,5个饮食服务业总店和1个浴池营业部。将6个行业212户小坐商改造成为国营经销、代销户。1000余名小商贩合并成统一经营核算的4个合作商店。公私合营后,共安排私方人员1300余名。文化业方面,对历史悠久的平安电影院实行公私合营。
私营工商业者实行公私合营后的思想情况较为复杂。1957年,市委统战部按照以政治思想为统帅,以企业为基地,以劳动实践为基础的方针,对公私合营厂、店私方人员开展形势教育。组织学习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央《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等文件。在“反右派”斗争中,由于扩大化,错划了少数“右派”,挫伤了私方人员的社会主义热情。1958年4月,根据中央、省委指示,在私方人员中开展“交心”活动。600多名私方人员通过“交心”,提出和解决大小问题5万多件,增强了公私双方人员的团结和合作。1959年组织200多名私方人员参加市政协主办的参观团,到市内和各县参观学习。1960年学习毛泽东主席关于改造世界观的有关著作,在提高认识基础上,运用“神仙会”的形式,进行思想工作。坚持“三自”(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自己解决)、“三不”(不抓辫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的原则,激发私方人员思想改造的积极性。1961—1965年,在工商界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组织他们参加“四清”运动,促进其继续改造。“文化大革命”中,私方人员普遍受到冲击。
自1979年起,落实私营工商业者政策,先后为7名受开除公职的原工商业者恢复干部身份。为下放农村的5名工商业者办理返城落户手续,对已退休的由其子女接班。1980年,市委根据中央和省委指示,成立“区别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经过开展区别政策的宣传教育,调查摸底,贯彻区别政策,掌握从宽了结的原则,对1956年公私合营时的924名原工商业者,进行区别。划为“三小户”(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的677名,占总人数的73%;划为小业主的189名,占总人数的21%;划为工商业者的58名,占总人数的6%。区别后认定为劳动者的,根据自愿原则大部分参加工会,并向原工商业者的子女所在单位发出通知书。区别以后,安排作局级顾问1人,科级8人,股级22人。同年8月,市委组织部、统战部联合转发《中央组织部、统战部关于原工商业者及其子女填写成份问题的通知》,规定原工商业者从1979年起,本人成份定为干部或工人,其子女家庭出身填写为干部或工人。1981年对私方人员过去放弃,现在要求领取定息的,或本人死亡,合法继承人领取定息的,发放定息27.1万元。1982年对1958年精简下放农村的11名原工商业者进行安置,其中1名调回原单位工作,10名办理就地退休,各安排其子女1名返城接班。1989年,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全市发展个体工商户219户,私营企业11户,改变单一的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繁荣。同年9月,统战部写的《从小业主到企业家》一文,在全国性刊物《改革与发展》上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