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族宗教工作
第四节 民族宗教工作
少数民族工作 1949年,佳木斯有5个少数民族,人口3126人。到1989年少数民族增至22个,人口28197人。市委历来重视贯彻党的民族政策。1952年,市委组织干部深入基层,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批判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思想。同年8月,中央革命老根据地访问团抵佳木斯,市委召开有2000多人参加的干部大会,邀请访问团副团长萨空了做关于民族政策报告。通过听报告、观看《中华民族大团结》影片和座谈讨论,使各级干部群众进一步理解了党的团结平等的民族政策。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初,市委统战部多次召开回族党团员和回族上层代表人物座谈会,通过学习讨论,划清无神论与有神论的界限;民族生活习惯与宗教信仰的界限;共产党员与群众的界限。澄清模糊认识,端正了民族与国家、民族与阶级、民族与宗教关系的认识。1961年2月,市委召开民族工作会议,深入宣传贯彻党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批判不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的大汉族主义思想,增强民族团结。“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市委于1979年12月召开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大会,传达中央关于恢复民族工作的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的民族政策。1982年,市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在春节前后,普遍对干部和群众进行一次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干部和群众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自觉性。
在具体贯彻民族政策中,市委、市政府十分注重各民族政治权利平等问题。1953年曾纠正某些单位招工中不愿录用少数民族的错误倾向,增加少数民族就业人数,是年就业的少数民族有790人。此后,在招工、提干、参军、升学、选举参政、评比奖励、发展党员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各民族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并对少数民族给予适当照顾。1949年,少数民族中仅有共产党员8人,共青团员15人。1958年,党员发展到463人,团员387人。1989年,少数民族党员达到738人,团员996人。1953年后,在各级各届政权选举中,都保证少数民族占有相当的比例,并安排少数民族上层代表人士参政议政。1989年,在少数民族中,有全国人民代表3人,省人民代表9人,市人民代表38人;有全国政协委员1人,省政协委员2人;市人大常委1人,政协委员31人;正副处级干部34人,各类技术干部996人。
居住较为集中的朝鲜族成立了民族村,选举本民族的干部管理村政。对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给予特别关注。朝鲜族学校1949年仅有小学1所,学生97人,现已发展到3所,学生247人,中学从无到有,现有完全中学1所,在校生243人,基本达到普及初中教育的要求。1978—1983年,政府还拨款11.4万元,投放给朝鲜族村,用于灾害救济和发展生产。
回族的生活习惯受到尊重。建国以后,各集体伙食单位普遍设立回民灶,较大的单位则单独设立回民食堂。商业部门对回族所需的牛羊肉,实行专库保管,专车运送,专店或专柜供应。回族的节假日,在粮油供应上给予照顾。为解决回民墓葬问题,特在草帽顶山脚下,择地5万平方米作为回民公墓。对饮食业作出严格规定:凡少数民族饭店业主必须是本民族人员;从业人员本民族要占60%以上;其中面案师、厨师、采购员等主要岗位必须是本民族人员。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本民族信仰和习惯。1988年,有关部门对回民饭店进行两次检查整顿,发现14.6%的饭店严重违反民族政策,吊销其执照;对15%有一定问题的饭店,限期整顿,达到标准。是年,市委、市政府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26个;推选出席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代表5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代表3名。1989年,市政府进行落实民族政策大检查,锯决了民族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落实了政策,起草了《佳木斯市赫哲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纲要》,推动了民族经济发展,巩固和改善民族团结。
宗教工作 1947年土地改革时,由于受“左”的影响,市区宗教活动,停止公开聚会,转入家庭活动。庙宇被改做它用,教会的房产由政府没收归公。1957年,根据党的宗教政策,伊斯兰教、基督教恢复宗教活动。时有教徒300多人。伊斯兰教活动地点仍在清真寺。基督教由政府在通江街北段拨给房屋3间,做为聚会场所。接着,市委又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中反复进行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分别召开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中上层人士座谈会,学习政策,开展交心活动。促进宗教界人士明辨是非,肃清旧教会的反动影响,坚定拥护共产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宗教职业者主动提出参加劳动,作到自食其力;制订爱国公约,进行宗教改革。在基督教内建立了自传、自养、自活的“三自”爱国运动小组。伊斯兰教严守政教分开,宗教生活同民族生活习惯分开的原则,建立起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创办了回民酱菜厂。
“文化大革命”中,宗教活动再度停止。1979年后,伊斯兰教和基督教首先恢复活动,参加活动者450人。随后天主教、佛教也逐渐开始恢复活动。
1979年重新组建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1982年,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召开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了章程、任务,选出新的委员会。市委领导会见全体代表,市委统战部长作党的宗教政策,坚持“三自”爱国道路的报告。1983年,市委召开宗教工作会议,进一步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阐明宗教的本质、发生、发展、消亡的必然规律,宗教在我国存在的长期性、国际性、民族性以及宗教的信仰自由,团结爱国教徒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等政策性问题,明确宗教工作的方向。
与此同时,对“文化大革命”中被揪斗的宗教界人士黑服三、贾嗣卿等,给予恢复名誉,补发工资,对受株连的子女给安排工作。1988年,市政府拨款,对清真寺进行修缮。对宗教界上层人物也分别予以政治上安排,使之代表宗教界参与政治协商,为地方建设贡献力量。1989年召开基督教爱国会第二次代表大会,还充实了伊斯兰教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