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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落实统战政策

第六节 落实统战政策


  落实私营工商业者政策 1960年,中央提出对私营工商业者“贯彻政策,调整关系,调动服务,继续改造”的政策。市委根据中央指示,着手对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侵犯工商业者利益问题进行调查纠正工作。1962年初处理了长安人民公社在1958年大炼钢铁时,从7户工商业者手中平调部分“抗旱”物资问题,全部予以退赔。其中6户按平调物资合理作价,赔偿货款;1户按照定股定息,给予计息处理。同年对1958年以后,大办城市人民公社运动中,动用私营工商业者的房产、物资、现金等问题,采取4种处理方法:一是占用私人房屋退还本人,按使用时间补给合理租金,损坏的房屋修好后退还,或以质量相等房屋相抵,或合理折价偿还;二是动用的生产资料如缝纫机、工具等财物一律退还。原物不在,以相等实物作抵或合理折价偿还;三在“交心”、“作贡献”运动中,献出的财物以及工业投资,一律退还并付应得利息;四对合营时占用的生活资料,如企业需要可协商折价退给,共退还物资和折款133148元。
  落实“右派”摘帽政策 从1962年起,根据中央关于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指示,开始分期分批为“右派分子”摘掉帽子。到1966年共为285名“右派分子”摘掉帽子,未摘帽的尚有55名。1978年4月,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关于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的请示报告》下发后,对1957年定的314名“右派分子”全部予以改正。同时,按照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就地就近,因人制宜,发挥专长的原则,对受各种处分、工资待遇、返城安置、受株连的家属等问题都作出具体规定,分别进行妥善处理。对过去在工农群众中错定的79名“反社会主义分子”,一并予以改正,做好安置。对在工人、营业员、中专学生中划的“右派”,一律作废。人员不知去向者跟踪查找,凡按“右派”管理的,一律宣布改正。1979年2月,市委根据中央关于右派摘帽的补充说明,下发关于对中右分子(右派言论)复查处理问题的通知。各单位普遍进行了复查,并做出结论,与本人见面。至1979年底,全市共改正错划右派分子408名(含外地调入94名);中右分子84名(含外地流入5名)。对因错误处理长期下放农村失去公职的167名,大多调回原单位,重新安排适当工作;一部分下放原籍或流落外省、市的,经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亦作妥善处理。对在改造所在地欠有债务和生活困难的给予经济补助。对改正前工作安排和使用不当的121名,重新调整工作岗位。因受株连而失去公职的43名家属及其子女,由有关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对死亡者的遗属58名,由有关单位给予生活照顾,并给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作接班处理。为102户、267名在农村未婚的子女办理知青返城手续。为227名生活困难的发放补助费15.9万元。
  摘掉地主富农分子帽子 1979年2月,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对原定为地主、富农分子人员,全部摘掉帽子,并将其子女成份改为社员成份。
  落实国民党军队起义、投诚人员政策 至1989年,市区共办理93人,其中由于追究历史责任而判刑的4人由法院撤销原判,安排工作;下放农村和当临时工的4人,由原单位收回安排工作;经过调查认定为干部身份的5人,恢复原职务;为74名起义、投诚人员发放证书。使他们享得应有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