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一节 组织机构
1950年1月,市委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由市委组织部长兼任,设专职干部1名。1952年增设专职副书记,工作人员2名。1956年改称市委监察委员会,监委书记由市委副书记兼任,工作人员增至9人。1958年,市直18个基层党委中,有8个建立起监察委员会,共配备专职干部35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监察机构被迫停止工作。1969年后,监察工作并入组织部门。1978年10月重新建立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副书记兼任书记,并设副书记3人。市属5个区、28个局、3个专科学校、12个大型企业党委相继恢复或重新建立纪检机构。乡镇级党委配专职纪检委员。
1983年12月,根据新党章规定及中央指示,市委纪检委改称中共佳木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内部设5个室。同年在市第六次党员代表大会上,选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17名。其中常委6名,郭荣奎当选为书记,项元林、于海宽为副书记。
1985年合江地区建制撤销,地市纪检委合并为市纪委,调整领导班子,张保为书记。1987年2月,市第七次党员代表大会选出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30名,常委9名,郭荣奎当选为书记,项元林、王承元、田文震为副书记。1989年,市纪委内设办公室、案件检查一室和二室、案件审理室、干部室、党风教育室、信访室、调研室等8个科室,编制69人。
市区基层党委有111个单位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有18个单位设立纪检组。配有专职纪检干部281名。乡镇一级设置专职纪检委员9名。各基层总支部、支部均设兼职纪检委员。全市上下已形成统一的纪律检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