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平反冤假错案 市纪委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党员的申诉案件,认真地进行复查处理。1957—1961年受理申诉127件,复查后对受到错误处理的重新作出正确的结论。其中取消或改变处分决定占15%。1962年,对1958—1960年在“反右倾”等政治运动中,受到批判和处分的2553名党员干部,普遍做了甄别工作。对复查全错和部分错误的331起案件予以纠正。但由于当时仍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甄别后维护原结论的仍占85%,已纠正的案件仍有一部分不够彻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左倾”的束缚。在1978—1979年间,首先集中对在“文化大革命”中发生的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工作。经过复查,全市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错误揪斗和处理的党员干部和群众共有855人。其中市级干部10人,局处级干部51人,科级干部78人,科技人员96人,一般干部106人,工农群众514人。对被迫害致死的91人,致残的93人,被关押的114人,被判徒刑的115人,全部彻底平反,销毁一切不正确的材料。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结果,恢复名誉。
1979年起着手对历史遗留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平反工作,至1983年共受理申诉案件835件。其中1949年前36件,“文化大革命”以前的439件,“文化大革命”期间193件,其他167件。经过对665件的认真复查,其中维持原结论的141件,占复查总数21.1%,减轻处分的165件,撤销原结论的359件,两项合计占复查总数的78.9%。其中市级干部4人,局处级干部28人,科级干部281人,一般党员干部352人。通过此次复查,彻底纠正了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至“文化大革命”前的错案。尤其对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受到批判处分的,此次再度重新进行彻底复查纠正,恢复名誉。原市委书记处书记武振东,因对市委主要领导的工作方法和作风提出批评意见,在“反右倾”中,被定为“反党分子”,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1962年甄别时,只将“反党分子”改为反党性质的错误,原处分未变。1979年,市委根据中央《关于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平反、改正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此案进行全面复查,认为纯系错案,1981年1月,经省委批准,撤销原处分决定,予以平反,恢复名誉。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隋殿武,反右倾时被定为“武振东反党集团”成员,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刑20年。1962年甄别时,虽将隋在历史上参加“东北爱国青年团”一事查清否掉,但以其家庭成份为地主兼资本家和任组织部长期间包庇6名“反革命分子”为罪名,定为阶级异己分子,改判刑6年。此次经地、市委联合调查组复查,1981年经省委批准,撤销隋殿武的反党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开除党籍,监督劳动改造等错误决定,恢复党籍和行政级别,恢复工资待遇,生活上给予经济补助。至此长达20余年的一起冤案得到彻底平反。
1979—1986年,经市纪委平反的128起申诉案中,属于因阶级斗争扩大化而定为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的有49件,占复查总数的40%;属于背离事实定为反党分子、右倾错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等案件16件,占复查总数的13%;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轻率处理的48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40%。其它原因者15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7%。
通过平反冤假错案,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纪检部门作风改进,威信提高,党内团结增强,有利于全党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
“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平反情况
表25—17
备注:1978年统计
1979—1987年案件复查情况
表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