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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下序

第二十六编 市人民代表大会

编下序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市人大)是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经普选产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证国家法律、法令的执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推进佳木斯市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经初创,形成和发展,被迫中断,恢复和健全4个时期。
  1949年9月—1954年1月是初创时期。1949年9月,遵照东北行政委员会和松江省政府的指示,建立佳木斯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这是佳木斯市历史上第一个由人民管理国家大事的组织形式。各界人民代表协商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半左右。从1950年11月第二届开始,市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代行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定期审议市政府工作报告,决定市内重要施政方针和政策;审查、通过财政预决算;对市政应兴应革事宜提出建议或作出决议;选举市长、副市长和政府委员,组成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历经3届、10次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任期中,为组织、动员全市人民进行各项民主改革、恢复经济、发展生产、支援抗美援朝、开展镇反、“三反”、“五反”运动等发挥了重要作用。至1954年4月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市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完成其历史使命。
  1954年4月—1965年是形成和发展时期。1953年,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举行历史上第一次普选,由全市选民投票选出市人民代表。1954年4月,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闭会期间由市人民委员会代行其职权并处理日常事务。到“文化大革命”前,历经6届,召开21次代表大会。各届(次)会议认真行使地方权力机关的职权,听取并审议市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从二届一次会议起,同时听取、审议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批准市财政预决算;讨论、决定本市各项建设事业的重大方针、措施;监督国家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在本市的贯彻执行;依法选举市长、副市长和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人民法院院长。在12年期间,为贯彻执行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完成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主义改造任务,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战胜自然灾害等做出许多重要决议和决定,发挥了人民管理国家大事的作用。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迫中断。市人民代表大会停止召开,其职权由市革命委员会取代。
  1980年以后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和健全时期。“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拨乱反正,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恢复市人民代表大会。1980年经普选产生第八届市人民代表。同年10月17日召开佳木斯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常设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后,加强了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没置了办事机构,制订了《工作细则》,工作渐次走向程序化和制度化。
  1985年1月,原合江地区与佳木斯市合并,实行市管县领导体制后,所辖富锦、依兰等13个县选举出市人民代表,参加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1989年4月,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选举产生法制、财政经济、农林、教科文卫、人事五个委员会,使人大常委会机构更加健全。
  截至1989年末,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已召开3次会议,任期未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