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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代表资格任期

第二章 人民代表

第一节 代表资格任期


  1949年9月,佳木斯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资格,依据《佳木斯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选举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居住在本市区,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阶级、党派、民族、宗教、信仰、性别、职业、财产、文化程度、居住年限,除精神病患者和被剥夺公民权者外,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后,均可当选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后,从第二届起按《通则》第三条规定执行。1954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执行。
  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第一届的代表系每次会议推选一次,可连选连任。从第二届起,代表任期为一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后,各届代表的任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即1954—1980年每届任期2年;1980—1983年的第八届任期3年;1983年以后每届任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