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选举程序办法
第二节 选举程序办法
市各届人民代表会议的历届代表的产生,均由各机关、群众团体、公私营企业、学校、驻军、乡村、居民委员会,依代表资格和名额推选,经市选举委员会审查后,办理登记手续。对爱国民主人士、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经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协商后,由市政府邀请出席。
市各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指示,在市选举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在每届选举前,市选举委员会都抽调大批工作人员,经过培训,派赴基层,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第一步是划分选区、组成选民小组、进行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各选区均成立选民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查后,向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颁发《选民证》。
选举工作第二步是代表候选人提名。提名办法是由选民小组集体讨论提名;或由选民1人提出3人附议提名和各党派、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推荐。被提名及推荐的候选人经历、事迹和代表阶层要向选民公布,由选民按条件反复协商,充分评议,最后正式确定名单,张榜公布。
选举工作第三步是选举。城区各选区设选举站,选民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对行动困难和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选民,设流动投票箱,派员登门取票。郊区乡村选区,一般采取召开选民大会,用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后召开选民大会宣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当选证书。
从1980年第八届选举开始,做出几项新的规定:改以居住地为主划分选区为以工作单位为主划分选区;对长期自流人员,给予参选权;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可多于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农村亦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增加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选举工作进一步走上民主化、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