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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区乡街村制

第四节 区乡街村制


  1980年9月,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级政权一律取消革命委员会,改为区人民政府。1983年7月进行试点,1984年全面实行区、乡、街、村制。至1989年,4个城区人民政府共辖19个街道办事处,287个居民委员会。郊区分设9个乡(镇)人民政府、100个村民委员会和12个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