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主管理企业
第四节 民主管理企业
1946年市总工会成立后,即着手参与改革工厂、企业的管理制度,废除旧时期一切不合理的陈规陋习,建立有工人代表参加的工人(企业)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在私营企业中,工会发动职工同资方签订劳资合同,建立劳资双方协商会议制度,制订劳资分红办法。部分企业实行定额管理责任制,以调动工人管理企业的积极性,缓和劳资关系。
1950年,全市有59个国营工业企业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20个私营企业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制度。企业管委会有工会代表参加,企业重要决定均须经工会与工人代表讨论通过后,始能生效,再由工会和工人代表发动职工落实执行。1956年,私营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公私合营企业中的民主管委会,由公方、私方及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发挥民主管理作用。此种民主管理形式一直延续到60年代中期。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代表大会被工人造反组织取代,生产和管理制度受到破坏。1977年以后,工业企业恢复职工代表大会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民主管理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1982年,全市有248个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占应建单位数的96.1%。工交系统有17%的单位实现三级厂、车间、班组民主管理。
1987年,市总工会工作重点是提高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民主评议和选举企业领导人。企业工会通过培训,提高了职工代表的素质,明确自己的各项职权,正确行使民主权力。工交、商业、服务、粮食、供销、基建等系统,全面实行民主评议干部和选举领导人制度。全市民主评议干部的企业达到50%;民主选举厂长(经理)的企业达到25%。
1984—1988年,工会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职代会的素质,讨论企业的改革方案、经济责任制和奖金分配等重大问题。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优秀职代会、优秀职工代表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活动,涌现出一批训练有素的职工代表队伍。1987年以后,职代会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参政议政活动。工会负责人参加同级党、政有关会议,参与制订经济计划和改革方案,反映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各单位普遍建立民主协商对话制度,有70%单位实行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制度;有94%的单位实行民主评议干部;有98%的单位实现三级民主管理。1988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发挥工会对政府工作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的通知》,为工会进行高层次参政议政创造有利条件。
1989年,市总工会组织贯彻《企业法》,执行“双保合同”制(工人保生产任务,厂长保职工福利待遇)。合同内容充实,目标明确,含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为企业经营者与生产者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奠定基础。全市工交、财贸、基建系统推行“双保合同”制的企业达73%。机械、物资系统已在全行业推行,涌现典型单位20多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