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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佳木斯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始于建院之初。当时只有1名检察员兼管来访来信工作。1957年设专职干部接待处理来访来信工作。到1966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2470件,本着多办少转的原则,采取自办、联办、转办的方法,分别作了处理。
  1979年,检察院设立信访科,配科长、检察员、书记员各1人。1982年,随着人民来信来访的增加,专职干部增至5人,信访科改称控告申诉科。到1984年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337件,其中不服判刑、教养的申诉案件542件,占40.5%。控告检举513件,占38.37%。其它方面来信来访282件,占21.1%。
  1985年严厉打击经济犯罪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日益深入,控告检举与申诉出现反比。据统计,1985—1989年,市区两级检察院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3223件,年均受案644.6件,比前6年(1979—1984)平均增长1.4倍。其间,随着政策的落实和公民法制观念的增强,申诉案件减少,控告检举案件上升。在3223件中,控告检举1999件,占62%。申诉案件306件,由过去的40.5%减少到9.5%。其它方面的信访案件918件,占28.5%。在控告检举案件中,揭发经济违法犯罪案件809件,居控告检举案件之首。
  在接待工作中,坚持“调解、疏导”的方针,对于思想认识问题,热情地进行解释工作;属于无理取闹的,予以批评教育;属于与检察机关职权无关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其中迫切要求帮助解决的,做好排忧解难,引线搭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