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劳动改造
第六节 劳动改造
1952年4月,原松江省公安厅驻佳木斯办事处在站前路中段建立铁工厂(劳改工厂),安置4名犯人做工,为附近劳改农场修理农机具。到1953年有犯人300名,设备7台,年创产值173亿元(旧币),实现利润3亿元(旧币)。
1954年,铁工厂迁至现煤矿机械厂。7月,省公安厅所属的油米加工厂、被服厂并入铁工厂,称佳木斯新建厂。改造工作以“管住、不跑,努力发展生产”为宗旨,禁止虐待、肉刑和一切违法的管理方式,实行革命人道主义。8月26日,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但因“左”的影响,未能全部执行。
1957年,新建厂改为新生机械厂(内称黑龙江省第十五劳动改造管教大队),劳改犯人逾千,设备38台,年创产值1412万元,实现利润149万元。通过劳动改造,有180名犯人掌握一定的农机修造技能。
1959年,新生机械厂移交佳木斯市管理,承担黑龙江省东部地区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改造工作。因政治形势的影响,一些有效的改造形式被各种“跃进”、“夺高产竞赛”所代替。
1961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劳改工作亦相应进行整顿。从有利于改造罪犯,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出发,制订《劳改工作人员守则》,加强了政治教育和认罪服法、重新做人的教育,改造和生产秩序Et趋稳定。
1964年,新生机械厂迁至北方机械厂处。翌年,牡丹江新生医院、哈尔滨新生机械厂,并入佳木斯市新生机械厂。1969年,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新生机械厂撤销,犯人全部迁走。佳木斯市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成立后,承担佳木斯市部分犯人的改造任务。按照“收得下、跑不了、管得住,改造好”的要求,维修监舍,建立水泥预制件厂,承揽建筑工程,为犯人劳动改造创造条件。
1985年,在强制犯人劳动改造的同时,大力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促进思想改造。在改造中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170名犯人报经法院裁定,减轻其刑期。对少数不知悔改的罪犯,继续进行劳改。
1986—1987年,劳改工作实行调整、巩固、提高,“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建立与完善52项规章制度,完成建筑施工1万余平方米。实现监舍管理标准化,监内无案件,无恶性事故,有271名犯人改恶从善,获得减刑。与此同时,在干警中开展文明司法管教员评比活动,评选出文明管教员11人。劳改支队荣立集体三等功。
1988—1989年,在改造、生活双承包基础上,在犯人中推行“改造、生产双百分考核”,日记、月公布,半年兑现一次,调动了犯人的积极性。政治思想教育以人生观和法制内容为主,年均授课300小时。技术教育编28个班,干啥学啥。经劳动部门考核,5名犯人达到技术员水平,11名犯人达到4级工水平,199名犯人达到3级工水平。文化教育编15个班,有208名犯人脱盲。其间,有290名犯人获得减刑。
在犯人管理上,严格监规,加强防范措施。管教干部深入犯人学习、劳动、生活现场,实现24小时不脱管、不失控,犯人脱逃率由1985年的8.25%下降到3.95%。
1989年,劳改支队创办副食品基地,当年自产白菜33万斤,养猪306口,补给犯人猪肉1800多公斤,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劳改支队连续两年被评为省、市司法系统的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