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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华

刘俊华


  刘俊华(1926—1981) 黑龙江省宾县人,家庭出身小地主。10岁入村私塾就读。1938年入宾县常安中心校,1942年升入宾县国民高等学校。抗战胜利后,人民政府成立。1946年夏,刘参加宾县举办的教职干部训练班,经短期培训结业后参加革命工作,先任宾县政府民安油坊主任,年底转任宾县城厢区政府民政助理,翌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48年3月至1949年10月先后任中共宾县城厢区工作委员会组织委员、宾县县委训练班主任兼支部书记、城厢区委副书记等职。
  新中国成立后,刘任宾县供销联社主任。1952年10月任松江省供销社联合社办公室主任。1954年8月任黑龙江省供销联社组织检查处长,具体负责全省供销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刘工作认真负责,深入细致,检查案件实事求是,按照党的政策秉公处理。1956年3月,刘调至中共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先后任农村处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和专职委员等职。1967年10月至1968年12月任黑龙江省革委会政治部组织组负责人。1968年12月任集贤县革委会主任、中共县革委会核心组长。在“文化大革命”动乱的情况下,刘俊华团结革委会中的军队代表和群众代表,力求稳定局势,贯彻“抓革命、促生产”的方针,培养农业学大寨的典型,尽量减少动乱对工农业生产的干扰。1970年任合江地区革委会副主任、核心组副组长。1972年8月任中共佳木斯市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分管市委常务工作。1976年6月至1978年3月任中共佳木斯市委书记、市革委会主任,主持市委全面工作。1981年3月因病逝世,终年55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