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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勃利县名

第六节 勃利县名


  对勃利县名,众说纷纭:
  一曰古代:“勃利州”得名;
  二曰五国部首都“博和里”国转音为勃利;
  三曰建置时,依兰道尹以“勃发顺利”之意,命名为“勃利县”;
  四曰县境内有“勃利河”得名。
  经考证:勃利县名来自县境内的古勃利河取名。勃利设置前,属依兰县版图。1914年(民国3年)延寿县委员李廷文、方正县委员张炳南奉命在勘查勃利后,呈文中记述:古勃利河南界设勃利县,距依兰县城180里。
  1918年吉林省长公署批准建县时,颁发训令:查照原案,名目勃利县。
  1929年上海史地研究社,提请国民政府更改勃利县名。后经县各界人士会议,认为更名不妥,吉林省长公署审定,并向民国政府申明勃利县境内有勃利河,以此取为县名,中央政治会议决定,仍用现名。1929年勃利县长刘钟祺向县各界人士宣布:吉林省民政厅1118号训令,因“勃利县境内有勃利河”故命名为勃利县。
  1930年(民国19年)11月20日国立北平研究县治调查呈文,“勃利县以河取名,因县境西北接依兰有勃利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