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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二篇 农业

篇下序


  勃利原属依兰府(三姓)所辖的边陲地区。1880年(清光绪六年)冬季,第一次解禁放荒,从此垦民逐渐增加,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依兰府派陈洛广等先后两次在勃利境内放荒11万垧,垦民大增,1918年(民国七年)全县垦荒人数已发展到1566户,8555人。有耕地5960垧。种植作物主要有大豆、玉米、谷子、小麦和杂粮,由于耕作粗放,粮豆亩产在150—180斤左右。到1939年(伪康德6年)时,已开荒78060垧,人口发展到19280户(日本人244户),123893人(日本人890人)。由于殖民地统治和封建制度的生产关系束缚,粮食亩产一直在180—220斤左右徘徊。
  1945年8月勃利解放了,1948年春,完成了土地改革,1950年,粮食亩产达到226斤。1955年8月,全县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1956年成立了高级社。1958年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此间大搞“一大二公”,农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1958年—1979年22年间,粮食单产除1968年大丰收超过330斤外,一直在180—290斤左右。农村人均收入60元—100元左右。1983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粮食单产增至423斤,比合作化时期增长一倍,农村人均收入达4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