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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山林经营

第五节 山林经营


  勃利森林在民国期间,生长靠自然,砍伐无人管。
  1941年勃利县设立营林分署,着手管理森林,森林治安归森林警察队。营林分署直接管理木材采伐,薪炭制造。造林,制做松节油等各项生产。其管理范围以林区划分,对乱砍盗伐,林区火灾肇事有权上诉执法。
  1945年3月1日,营林分署改为满洲林业株式会社勃利分社。下设:林政、采伐、楞场、护林、造林等业务机构,直接管理大四站营林驻在所工作。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林业机构自行解散。
  1948年,在古城镇营林署旧址,临时成立了林务局,勃利成立林务所,暂时负责监督买卖木材。1949年,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指示,在农业科内设专管林业的科员。1950年成立林政股。1951年,农业科改为农林科,林政股由2人增加到8人。1951年底。农林科分家,正式成立林业科。下设:护林股、造林股、林政股、森林抚育站和苗圃。1953年抚育站由通天经营所管辖,1954年经营所改为勃利森林经营所,负责采伐超龄林,站干木和陈材做民需材。1959年初,森工局的森林经营所和县林业科合并,成立勃利县林业局。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机构,合并拆散。生产经营,护林抚育,造林采伐停顿混乱,遭受很大损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恢复了林业的组织机构,重新成立林业党委,调整领导班子,林业工作走向正常。1983年划归七台河市管辖,林业除国营林场之外,群众造林实行承包。林业生产又进一步得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