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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工资

第四节 劳动工资


  解放前,私人工厂及小手工业作坊,直接招收工人并有权除名解雇工人。新中国建立后,国营工厂,由国家调配干部,工人由厂录用。实行计件工资,劳动效率较高。1956年后,工厂工人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管理。对工人的调动、晋级、奖励、处分都要经过劳动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批准。1958年“大跃进”时,只讲形式不讲效果,劳动组织混乱。1961年通过企业整顿,压缩非生产人员,建立严格的劳动纪律,改革劳动保护条件,使劳动生产率达到较好水平。“文化大革命”期间,错误的批判“利润挂帅”、工厂劳动生产率大幅度下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扩大自主权,将产值、利润和各项经济指标,直接同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挂钩,砸碎“铁饭碗”走出了低谷。1983年,在车间班组落实不同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和承包责任制,全员生产率逐年提高。
  
  主要行业劳动生产率状况一览表
              单位:万元、元



  解放初期,职工工资实行工分制。根据职工技术水平,评定为八个工分级别(310、295、240、214、185、161、140、92分),月末按国家公布的工分值计算劳动报酬。1956年改为工薪制之后,实行月薪日计制。私人小手工业,仍为师徒薪金制。1958年,国营、集体工人和干部调配,逐年纳入计划管理,工资晋级,按指标和级别评定,工人执行八级工资制,行政干部实行固定工资制。工厂企业增设专人或劳资科(股),主管人事凋配、工资审核、临时工人录用等事宜。有的工厂开始实行计件工资。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视计件工资为“关、卡、压”修正主义路线产物,结果使劳动生产率严重下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厂开始恢复计件工资,劳动效益显著提高。1983年,工厂扩大了自主权,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付酬形式。
  计件工资 这是普遍采用的形式,主要办法是生产的工件,有数量和质量的要求,经过验收,按合格质量数量付劳动报酬。
  岗位工资 化肥厂、钢铁厂、水泥厂、工作岗位固定,人员稳定,以工作岗位定级,按月评定。
  浮动工资 以工资的80%~90%为基础工资,10—20%作为上下浮动。达到规定要求的,出勤率达到85%的,计算报酬时,向上浮动10~20%,达不到的则向下浮动10~20%。
  利润超额分成 工厂实行承包后,按合同规定,达到利润指标开基本工资,利润结余,按规定的比例分成。
  五定一奖 五定是定人员、产量、质量、成本、消耗,以年计算,完成规定指标,按规定得奖,完不成规定指标的受罚。科室人员,实行岗位记分评奖,年终按所得分数,评定个人奖金。管理干部,随车间走,实行职务奖惩制。
  
  1985年部分企业工人工资平均水平
             单位:千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