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私合营
第二节 公私合营
1956年,国家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年3月,饮食服务业首先实现公私合营。
饮食业 50家(其中饭馆18家,小食部32家)从业人员132名,资金53445元。全部实行公私合营后并为19家,(其中饭店9家,小食铺10家)从业人员145名。
冷饮业 1家,从业人员5名,资金1255元。合营后改为公私合营冰果店。
旅店业 14家(包括大车店3家),从业人员29名,资金17060元。公私合营后并为9家(包括庆丰、利民、宏丰3家大车店)。
照相业 10家,从业人员26名,资金18786元。公私合营后,企业并为4家,从业人员35名。
浴池业 1家,从业人员14名,资金1101元。合营后,改为民生浴池,从业人员12名。
制花业 2家,从业人员10名,资金200元。合营后合并为制花门市部,划归公私合营照相业总站领导。
理发业 16家,从业人员62人,资金6043元。1956年12月25日,组织起理发合作社,下设6个理发门市部。
医药业 33家,并为11个网点,有职工54人,归合营总店领导。将大四站、双河、倭肯、小五站、恒太、吉兴、杏树等13个乡镇的医药店,改为公私合营医药店。
车旅店、百货店、食杂店均改为供销社所属的合作商店,农村小商贩由当地供销社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中执行定息办法的规定》,确定合营后资金改为股金,年息5厘,7年还清(后又延长3年),1966年9月末,定息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