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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购销售

第二节 征购销售


  1937年(伪康德4年),日伪颁布“农业基本政策”,对稻米、小豆、大豆实行统配。1938年(伪康德5年),日伪颁布《米谷管理制度纲要》,加强了对粮谷控制。1940年(伪康德7年),日本残酷推行“粮谷出荷”和“粮食配给”两项政策。1943年至1944年,“出荷粮”按地亩不断增加交粮量。以1943年为例,全县粮食总产量10万余公斤,“出荷粮”高达5.1万公斤,占总产量的51%。
  解放后,政府成立了财粮科,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1946年成立勃利公粮仓库,半年时间征购公粮2000万斤。10月在倭肯火车站西侧,成立倭肯建国公粮仓库,负责接收依兰、双河、刁翎、勃利4个县部分区的公粮700万斤。
  1949年10月13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东北地区粮食购销暂行条例》。1950年粮食部门直接参与粮食市场自由交易,实行“挂牌”收购。粮食市场大体分为3个时期:
  1949年至1952年为粮食自由交易时期。它是在国营商业领导下,实行公私兼顾大力收购,由于掌握不严,粮价不稳,粮商囤积投机现象时有发生。
  1953年是粮食统购统销时期。由于城市居民和工业用粮增多,农村余粮户观望粮食涨价,握粮不卖,国家出现粮食供不应求的现象。为促进购销平衡,缓解市场紧张的局面,国务院颁发《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实行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
  勃利县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可分7个阶段。
  1953年至1954年为初期阶段,实行粮食“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政策。
  1955年至1957年为“三定”不变阶段。对农村合作社和个体户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政策,对城镇居民和各行业用粮,实行定量供应。发行了全国和地方粮票。
  1958年至1960年为“算大帐”阶段。实行分配征购粮任务的办法,算好产、销、余大帐,余多少购多少,国家定任务,生产队交公粮,超过任务部分。实行20一40%的加价增购政策,对歉收的社、户适当减购。
  1961年至1964年为“征购包干”阶段。实行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自然灾害适当减免。
  1965年至1970年为“一定三不变”阶段。合理调整征购基数,减轻农民负担,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超购队多卖余粮加价30%,超购加价粮占征购粮任务的47%。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村开始有了储备粮,当年全县储备粮食4762万斤。
  (国家代农储备3474万斤、农民自储1288万斤)。1969年勃利遭灾,粮食欠收,因为没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推行交“保权粮”、“红心粮”、“爱国粮”,结果购了农民口头粮。第二年动用了1225万斤储备粮。
  1971至1975年为“一定五年”阶段。1971年8月国务院下达了“一定五年”的收购政策。省定任务1亿斤,(比一定三年基数增加20%)。起购点450斤,定销补差粮400斤。1975年酱菜豆实行单独计价,起点为430斤,定销补差粮380斤,口粮不足430斤、马料不足700斤的免除当年征购任务。
  1976年至1981年仍为“一定五年不变”阶段。1978年省确定:按现行标准留粮,完成征购任务后,实行粮食、油料议价收购、议价销售。1978年,全县向国家提供商品粮7562万斤。
  粮食议购议销时期,它是粮食统购统销计划以外,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一种粮食流通形式,是统购统销的补充。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1978年至1984年的7年中,议购粮食8034万斤,平价转议价2250万斤,外地议价调入2154万斤。议购小油料和油脂95万斤,平价转议价16万斤,议价调入55万斤。议价销售粮食3385万斤。议价调出1865万斤。议价销售油料26万斤,议价调出油料60万斤。1985年向国家交售商品粮,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促进了生产发展,增加了粮食收入。国家开辟了粮源,活跃了市场,方便了群众,为粮食企业增加了原料来源,调剂了粮食品种、补充了国家粮食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