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用建筑
第四节 民用建筑
民国和沦陷时期,勃利城内民用建筑完全是私有的,主要是居民住宅和做买卖用房。凡临大街的商店(铺)房子,其建筑结构均为砖瓦平房,(民国时期青砖、小垅瓦)仅有“合升利”等商号是二层楼,多数是修门睑或女儿墙,也有砖土结构的,即门脸是砖、房屋是土木结构。居民的住宅绝大多数是土木结构草盖房,也有少数是瓦盖的,极少数的商贾豪绅、大地主的住房是砖瓦结构的四合院建筑。解放后,成立了房产处,对敌伪遗产进行接收管理,并分期分批建筑了数量可观的居民住宅,缓解了缺房情况。
1948年,县城内有私产房面积65005平方米。到1956年,县城内私有房屋发展到26.63万平方米(其中砖瓦结构的28266平方米。土草和其它结构的为238034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3平方米。居民建房从1960年以后,由土坯房逐渐转为砖瓦房。这个阶段,房管部门本着“以租养房”的方针,对应修和危房进行了维修和翻建,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1976年房产管理面积达9.57万平方米,公管房、单位建庄宅和私人建房总计平均每人住房面积为3.1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解决职工住宅,采取国家建、企业单位建、公助私建、私人自建4种形式,加快了改善庄宅条件的步伐。1980年县城房屋面积达876097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为4.8平方米。
1980年至1985年,私人住宅面积增加到116716平方米。镇内人均居住面积5.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