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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污染治理

第二节 污染治理


  县政府为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于1976年10月建立了环境保护专业机构——环保办。到1985年建立了环保监测站,有各类技术和管理人员15人,建立了化验室,增设了仪器设备,开展了一些项目的分析监测。已能检验:PH值、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硬度、酚、砷、锌、铜、铬、氟化物、硫化物、氟化物、色度、浊度、味臭、电导、磷酸盐、油、水温、悬浮物、溶解氧、化学耗氧量、生化耗氧量等25项。
  从1981年开始,实行排污收费,主要是收烟尘费,按耗煤吨数,每烧一吨煤收1元钱。1981年收3.8万元,1982年收5.6万元,1983年收8万元,1984年收16万元,1985年收5.8万元。对排放有害、有毒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1981年对全县166个排污单位征收了排污费3.8万元。1984年征收排污费18.3万元。排污费主要用于污染治理和综合治理,费用的80%用于治理环境,20%用于环保的自身建设。环保自身建设主要是装备环境监测站,配置了大中型仪器11台。1985年固定资产达10万元。
  1978年11月11日,县政府颁发了《勃利县环境保护暂行规定》,其中第17条规定:凡有污染的新建企业和单位,要认真执行“三同时”,即治理三废设施与立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者,计划部门不纳入计划,设计部门不承担设计,城建部门不批房号,建设银行不予拨款,施工部门不予施工。
  1981年,化肥厂扩建车间、食品公司新建厂房。环保办依据“三同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避免了新污染源的产生。
  1981年化肥厂在扩建、翻建设计施工过程中,坚决执行“三同时”,拿出资金15万元,用于污染治理,改善环境20处。化肥厂废水主要是煤气洗涤塔洗涤煤气的污水.每天排放4000吨,含有氰化物、硫化物、苯胺、酚等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4—8倍。厂投资8万元,建立了防水密闭循环系统“解析塔”,变废为益。
  1981年钢铁厂结合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4.5万元,将原来的湿法除尘改为干式布袋除尘。减少了粉尘污染,仅此一项每年节约电力30万度,节省资金12万元。
  1982年对造纸厂排放的废水进行治理,利用造纸黑液制造木素醛剂,性能良好。用粘合剂制造的刨花板,均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品。对于残存黑液采取煤矿石混凝处理,使化学耗氧量降低80%以上。
  1984年更新无尘锅炉20台。勃利宾馆、武装部和老年活动中心、农机饭店、科委等单位,搞了冬季集中供热,既减少了大烟囱,又节省了能源;也减轻了对大气的污染。近几年来,县投放环境保护补助资金22.9万元,整治污染严重的企业26家。
  1984年以来,县投放“三废”治理经费185万元,处理废水的能力达到4397标立方米/时。但由于城镇下水系统工程不完整,生活废水和部分工业废水仍是明沟排放,尚待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