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机构
1918年(民国7年)9月,县公署成立后,设立勃利税捐征收局,局长由县知事兼任,下设分局、分所,负责征收国税。
1919年(民国8年)春季,设立收捐处,主任牛喜田,负责征收地方税。
1924年(民国13年),县公署设地方印花税办事处,开征印花税。在必要的交通道口设立粮捐分卡,委派征收员。
1933年(伪大同2年)成立伪县公署,内设税捐局,分经理课、第一课、第二课,下设分局、分所、分卡.负责征收国税。县公署地方收捐处,负责征收地方税捐。税捐局长由国务院任命。行政官职有局长、科长、股长、办事员、雇员。官衔有荐任官(理税、司税)、委任官(司税、税佐、试补)。
1932年(伪大同元年)7月成立吉林税务监督署,勃利税捐局隶属该署管辖。1933年(伪大同2年)1月划归滨江税务监督署佳木斯出张所。1943年(伪康德10年)10月成立东满总省,勃利县税捐局由三江省划归东安省,由滨江税务监督署改为牡丹江税务监督署管辖。
1947年7月,三五九旅工作团派冯殿禄主持县税务工作,留用了伪职员6人,开展税收业务。10月30日,正式成立“合江税务局勃利县分局”。内设秘书股、会计股、企业股和倭肯、双河、刁翎3个税务所。
1948年撤销秘书股,增设货税股,下半年撤销刁翎税务所。1949年,撤销企业股。增设计划股、直税股、秘书股、火车站税务所。1953年,撤销直税股、货税股、增设国企股、私企股,另配人事及监察员各2人。1956年国企股改为税政一股,私企股改为税政二股。1958年4月,税务局与财政科合并,局内设税政股,增设勃利镇税务所、七台河税务所。1961年,增设青山税务所。1962年,财税分设,恢复税务局,内设秘书股、会计股、税政一股、税政二股。七台河税务所改为七台河税务分局。1964年,撤销税政一、二股。增设人事股、税政股。1966年,撤销人事股,增设利润监交股。1967年7月财政、税务合并。1972年财政、税务分设,成立勃利县革命委员会税务局。1971年增设杏树税务所。1973年4月增设小五站税务所。1974年设利润监交股。1980年增设镇郊税务所。1981年撤销监交股,增设煤矿税务所。1982年撤销计财股。1983年增设人事监察股,税政股分为税政一股、税政二股,勃利镇税务所改为勃利镇税务分局。1984年,煤矿税务所改称青山税务所、增设城镇市场税务所、勃利种畜场税务所。
1985年,勃利县税务局内设监察室、人事教育股、征管股、会计股、税政股、办公室。直辖4个税务分局,6个税务所。由于税收制度不断改革,税收工作任务不断增加,税务干部队伍不断壮大,县局有正副局长6人,分局长8人,正副股(所)长24人,专管员和其他职工9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