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制税种
第二节 税制税种
民国时期,政府制定了“国家税与地方税草案”,税种按税源分为国家税、地方税和附加税三大类。国家税收,上交国库。地方税收用于地方事业。勃利开征的税种有:
国税包括营业税、烟酒税、出产税、销场税、印花税、田赋税、牲畜税、屠宰税、契税、木税等10种。
地方捐包括垧捐、营业捐、旅店捐、炭业税、车牌捐、木营捐、木柈捐、山货捐、赈捐、烟酒牌照税、筒课捐、牌照税、马捐、粮石斗税、汽车捐、妓捐、仓谷捐、白酒附加捐、公卖费军用新捐、白酒税军用新捐,牌照税军用新捐、牌照赈捐等。
民国时期的政府为了搜刮民财,还制定了各种杂费制度。各种杂费包括田赋附加特别费、田赋滞纳费、田赋临时军费、契税附收赈捐、白酒税杂款、白酒税公卖费、白酒税附加特别费、牌照税临时军费、白酒税临时军费、牌照税附加特别费、公卖费临时军费,牲畜税杂款、屠宰税杂款、山货税杂款、货物销场税杂款、木桦说杂款、警察保卫教育费、粮款等。这些杂费在征摊中,无定章无征率,漫无边际,没有任何限制,肆意摊派。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仍沿袭旧税制,为增加税收,经过4次修正,增加税种,加收税捐。1936年(伪康德3年),全国执行的国税有收益税、交通税、消费税、杂税。
收益税包括一般收益税和特殊收益税。一般收益税又包括地税、营业税(牙税、当税、斗秤贴税、烟照税、酒照税);特殊收益税包括出产税(粮石税、货物税)、矿税(矿石、矿户)、木石税(木、石)、渔税(渔业、鱼产)、牲畜税(牲畜、屠宰)。
消费税包括盐、酒、烟、卷烟、棉纺、麦粉、水泥;交通税包括契、印花等;杂税包括报效金杂税、北满特区征收杂税。
地方捐有国税附加税、营业税附加捐、矿业税附加捐、木捐、地捐、房捐、杂捐。杂捐又分法定杂捐(车船、渔业、屠宰、观览、不动产取得)和许可杂捐。此外,街村还要征收门户费、地费、家屋费、观览费和游兴费。
1945年,为了支援解放战争。开征以公粮为主的农业税。同时征收少量的营业税、烟税和酒税。
1946年,根据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指示精神,废除了一部分旧的苛捐杂税,但基本上仍沿用旧的税法。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税政、统一税种,本着合并税种、简化税目、降低税率的原则。将房产和地产税,并为城市房产税,把1186个货物税目简化为358个。新开货物税、牲畜交易税、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953年中央提出“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指示,对工商税制,作了若干修正,简并税种,减少纳税环节,简化了征收手续。开征商品流通税,改特种消费行为税为文化娱乐税,将摊贩营业牌照税归入工商业税。1958年,改革工商税,简化税种和征收办法,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调整了部分税率。1973年,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税和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成为工商税,简化、调整了税目税率,工商税为44个税目,82个税率。
新中国成立后,税收分为农业税、工商税两大类,工商税经过3次改革和几次调整,由建国初期的8种,到1973年简化为5种。1984年为9种。
1949年后开征的税种:
货物税 1950年开征,以应税货物的产品人或购运人为纳税的义务人。有烟、酒、原木、粮食和铁木制品等。1958年9月,货物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 是对工商企业营业额和所得额征收的税种。从1950年开征,1958年停征。
商品流通税 是以商品生产到消费实行一次性征收的税种。1953年开征,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2年开征。1984年开征摩托车使用牌照税。
印花税 1950年开征。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屠宰税 屠宰猪、牛、羊三种牲畜,均需纳税,系地方税种,1950年开征。
利息所得税 1950年开征,1959年停征。
牲畜交易税 地方税种,1952年开始,对买卖牛、马、驴、骡4种牲畜,征收交易税,1966年停征。1983年又起征。
工商统一税 1958年由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合并组成的工商统一税。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和其他税种合并,改为工商税。
工商所得税 1958年9月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分出为工商所得税,按集体工商企业年度结算净利润,缴纳所得税。
国营企业工商税 1966年开征。1973年停征。
城市房地产税 由城市房地产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纳税。1962年开征,1981年停征。
工商税 是以工商统一税为基础,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盐税、屠宰税中的有关对国营、集体征收部分合并,组成工商税。我县1973年开征。1984年停征。
产品税 是把原来缴纳工商税的工业产品和应征税的农林水产品改为产品税。1984年开征。
增值税 是以企业产品的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983年开征。
营业税 是对经营商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商品销售收入和服务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10月开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 是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就其利润额征收的一种税。1984年开征。
建筑税 是以自筹基本建设及改建的全部投资额为征收依据,以率计征的一种税。1984年开征。
1982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的通知》,财政部颁发《国家能源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1985年,勃利县根据国家税收规定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人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建筑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印花税、筵席税、屠宰税、畜牧交易税、集市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乡维护费、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关税、工商统一税共31个,执行其中的22个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