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 勃利建县开始,税种税率越改越多,越改越高。1924年(民国13年)仅以契税为例,全年税额122元,到1926年(民国15年),税额增至2396元,同时又附加特别费487元,附加赈捐145元,合计为3028元。勃利县由于契税税收成倍增长,成效显著,1925年(民国14年)省财政厅指令嘉勉:“该县契税月月长征、足征、办理认真,洵谌嘉许,仰仍督饬所属切实查征,务求赓续特别征收为要。”特发奖金87321元。县长、契税员各分4成,留2成补经费之不足。
附:民国时期经征各种税额统计表
单位:元
日伪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推行殖民主义政策,强化了税捐机构,不断增加税目。调高税率。特别是1941—1944年(伪康德8—11年)先后4次实行“战时增税”。税目增加了9种,税率有的提高到92%。1944年(伪康德11年),税种竞达到50多个。
附:勃利县税捐局征收粮食税额统计表
勃利县税捐局征收粮食税额统计表
单位:元
此间,全县工业纳税大户有:福大火磨、元发火磨、亚麻纺织株式会社、文业印刷局、埠丰涌烧锅等17家。商业纳税大户有:大来新、聚丰源、合兴利、义和昌、双合盛、裕顺隆、世庆堂、和发兴、长发祥、光裕厚等64家,每年征收税金4.5万元左右。
1947年10月成立合江税务局勃利县分局,开展了税收业务。1950年7月对税收进行了调整,首先简并税种,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宣布薪金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其次简化税目,货物税的税目由原来1136个,减并为358个,印花税的税目由30个,简并为25个;三是降低税率,所得税、房地产税、盐税等均降低了税率。1952年全县工商税征收款为1787900元,其中货物税737701元。工商营业税548361元,工商所得税255236元,印花税111083元,利息所得税684元,屠宰税39307元,牲畜交易税87860元,车船使用牌照税2956元,特种消费行为税4712元。
1954年以后,到1985年,曾多次调整税目降低税率,使税收工作顺利完成任务。
附:工商各税入库情况表
单位:万元
减税和免税是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对某些纳税企业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优惠措施。几十年来,对遭受各种自然灾害,企业经济损失严重,都给予不同程度减税和免税照顾。
1971—1972年经批准给县工商企业13户,免税487526.71元,其中工商税216804.20元,所得税270722.51元。
1973年勃利镇192户居民。生活实属困难,应交纳房地产税1072.79元,经县政府批准豁免。
1984年由于扩大再生产,迁厂停产、受灾、新建债重等原因,经省税务局批准,给药材公司、味精厂、制酒厂、科委等38个单位免税,总金额144万元。
违章处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性措施。
1952年调查,工商业525户中,守法者75户,基本守法440户,半守法6户,严重违法4户。对违法户进行批评教育,罚款处分,罚款金额30446.4万元(旧人民币)。
据1962年到1983年,部分年份调查,全县工商税违章罚款403997元,滞纳金42.4万元,漏税户502家,应补税额1109184元。实施违章处罚,保证了征收资金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