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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


  钱庄民国时期。各省滥发钞票,仅东北三省钞票种类竞达30余种。流通货币长期不统一。省与省之间,钞票基本上互不流通。必须经过“钱庄”或“钱桌”兑换方能使用,因而出现了银钱业。在兑换中“钱庄”可获得百分之五的“提成”。
  1926年(民国15年)吉林省永衡官银号,在勃利设分号,开展钞票兑换业务。1930年(民国19年)后,随着垦民增多,开始出现了粮米加工,小农具和日用品生产的厂家。外埠商贾来此投资办厂店,活跃了工商经济,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
  1930年(民国19年),勃利成立中央银行支行,代替了永衡官银号的金融业务。
  东北沦陷时期,1936年(伪康德3年)勃利成立了金融合作社。1941年(伪康德8年)金融合作社同农事合作社合并,称勃利县兴农合作社。金融合作社和兴农合作社,均办理金融业务。1943年(伪康德10年)5月27日,勃利成立伪满洲中央银行勃利支行,开始办理存款、贷款、汇兑等银行业务。1944年(伪康德11年)。改称伪东满银行勃利支行。
  当铺 1935年(伪康德2年)商人张春山筹建“德茂当”。1937年(伪康德4年)7月成立“大兴当”,后改称“大兴公司”。
  当铺是旧社会的金融行业,是以物资抵押形式放高利贷的私营机构。根据抵押物资定价,一般18个月为期,利息3分,抽“当”时,本息相加,如超期不抽者,即为“死”当,当铺即可对典当物资随意处理。解放后当铺自行关闭。
  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七台河市分行勃利县支行(以下简称县行),前身是东北银行合江省分行勃利支行。于1947年成立,下设人事、秘书、业务、会计、出纳、保险、农贷7个组。
  1949年10月,县行改为东北银行松江省分行勃利县办事处。1951年,全国货币统一人民币时,各地银行机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勃利办事处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松江省分行勃利县支行。1954年以后,改为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勃利县支行。1984年,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人民银行负责工商行、农行、建行的协调、监督和指导。
  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勃利县支行(下简称县工行)是在原人民银行基础上,于1984年1月建立的。是办理城镇工商企业结算、信贷和居民储蓄业务的银行。建立时,县级不设人民银行,人民银行业务由工商银行承办。
  县工行,设有13个股室、5个储蓄所,现有职工132人。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勃利支行(以下简称县农行),于1956年成立。1958年,根据上级指示撤销。业务、人员并入人民银行。1964年恢复农行,1965年又撤销。1979年12月,第三次建立农行。下设人事、秘书、计划、会计出纳、集体信贷、工商信贷、保卫、拨款等8个股。14个乡镇和省种畜场设立营业所。1985年4月,县农行增设储蓄专柜,现有职工184人。
  建设银行 勃利县于1959年成立中国人民基本建设银行勃利县支行(下简称县建行)。当时行址在七台河公社。1965年,七台河公社划为特区,归合江地区管辖,县建行撤销,业务归县财政科基建股管,其结算业务由县人民银行办理。1979年9月,再次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勃利县支行,下设拨款和会计两个股,编制7人。1984年5月增设人秘股。建行7年来,由经办拨款业务,实行财政监督的单一管理体制,扩大了拨款范围,增加了信贷及存款,实行银行、信用的双重职能作用。

  附:县建行贷款效益一览表
            单位:万元



  信用社 信用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集体经济互助组织。1954年,全县各乡镇普遍建立信用合作社,由乡镇和县人民银行领导,单独办公,独立核算。

  附:信用社存款余额一览表
            单位:千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