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保险
第一节 机构
民国年间,没有开展保险业务。东北沦陷时期,1943年(伪康德10年),成立伪满洲中央银行勃利支店.在支店内设有保险业务。但保险种类很少,加之人民生活贫困,除少数资本家外,参加保险者多是日本商人。解放后194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勃利支行建立了保险组。1952年春,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勃利县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下设:财保(城保、小额保)、农保(重点是大牲畜保)、财会和秘书4个股,有职工15人。
1958年根据上级指示,停办了保险业务,人员、财产等移交给县人民银行。1981年12月,恢复县保险公司。下设:财产、机动车辆、人身保险、计财和人秘等5个股.有职工1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