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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调整

第二节 调整


  解放初期,经济基础薄弱,物资短缺。部分私营商业乘势投机倒把,囤积居奇,扰乱市场,物价极不稳定。
  1949年,工商科认真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有计划地对工农业产品价格进行调整。从1952年到1985年间,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进行了多次调整。1979年以来对部分产品7次调价,稳定了市场,促进了经济发展。
  第一次,1979年提高了18种主要农副产品价格,上调幅度52%,缩小了工农业产品“剪刀差”。
  第二次,同年11月提高8种副食品及联产品价格,上调幅度为30.4%,职工每人每月补给副食补贴5元。
  第三次,1980年提高煤炭、生铁、钢材、木材、水泥等产品出厂价,上调幅度为40%,同时降低部分机械,电子产品价格。
  第四次,1981年11月降低棉布销售价,同时调整498种商品价格,上调幅度为30.3%。
  第五次,1983年1月20日降低化纤布销售价29.6%,提高棉布销售价21.3%。
  第六次,1983年12月1日提高铁路货运价23%,零担货运价提高17.2%。
  第七次,1985年4月1日,放开蔬菜、猪、牛、羊肉和蛋、鱼、水果价格。实行议价议销,影响价格水平16.2%,同时每月给职工补贴3.00元。
  县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了《关于放宽物价价格政策和管理权限》的10条规定。逐步放宽了一些商品价格管理权限。部分商品作价权限放到基层。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因此在管理上,坚持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采取协商定价、议价、浮动价格、集市价格、自由价格、优惠价格灵活多样的价格管理形式,发挥了调节市场的作用。
  县于1981年和1984年两次制定《物价管理实施办法》、《物价管理细则》,使物价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