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案件查处
第六节 案件查处
县工商局于1972年着手整顿市场,打击黑市活动,并与县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紧密配合,进行大规模地、细致地工作,大打人民战争,取得了很大成绩。共查处违法大、要案15起(万元以上者),查处百元以上违法案131起,罚没款额321.4万元。
主要违法大案
1972年6—7月份,县酱菜厂用工业盐代替食用盐生产酱油,获非法利润1.7万元。决定按50%缴纳税金外,余款全部没收。
勃利镇新起街姜修己,于云清,1974年非法行医、走私黄金。经过两次搜查,查出人民币1.2万元,黄金29两、银元21枚、银手镯8副、手表11块(其中进口罗马牌手表8块),鸦片烟一瓶以及一些贵重药品。赃款、赃物全部没收,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79年,钢铁厂在销售生铁过程中,擅自加价短途运费,获非法收入2.3万元。被工商部门全部没收。
勃利镇新起街居民王洪香,1981年从哈尔滨市收买黑龙江省地方粮票1万斤,非法倒卖9000斤,获利1297元,没收剩余粮票,罚款778元。
青山乡互助村周振华,1981年承包和转包9处工程,对有关人员行贿1.4万元。追回全部行贿款,没收其非法收入2.4万元。
县物资局职工家属徐杰,1980年以来与广东澄海县林庆波相勾结,多次倒卖黄金、白银、外货及贵重药品。案发后,从其家中查获金戒指30枚,金耳环5副,银元26枚,手表16块,红参7斤。已构成犯罪,赃物全部被没收,被判刑4年(监外执行)。
勃利县水产公司职工宣景仁,多次会同徐杰去广东倒卖黄金、贵重药材及外货。经搜查,没收金粉3.5两,人民币2.25万元,手表4块,高级香烟20条。已构成犯罪,被判刑12年。
勃利驻军750部队,1985年高价出售自用剩余化肥35吨,获非法利润1.6万元。因认错态度较好,收缴非法所得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