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监察
第二节 监察
1954年财政监察工作,重点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当年检查事业单位2个、行政单位2个、文教和农业各1个。发现违纪26件,金额达3.5亿元(旧人民币),多属违犯财经纪律、损失浪费、贪污受贿。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形式的处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监察工作停止。1979年重新恢复财政监察后,每年都要集中人力,成立工作组,分别进入有关单位开展财政检查工作,从而维护了财经纪律,保证了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1981年,对全县各单位进行了财经纪律大检查,组成4个工作组,分别检查了25个单位,共查出违犯财经纪律的金额18.9万元,上缴财政14.4万元。
1982年除各单位开展自查外,组织18个工作组,抽查51户。查出违纪金额29.2万元,上缴财政4.6万元。
1984年,县组织两次抽查,抽调25人,分10个检查组,检查了53户,联查了146户。查出违纪金额41.5万元,对单位违纪项目全部进行了纠正和处理。
1985年根据省审计局要求,对县粮食系统4个核算单位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审计。共查出违纪金额81万元,上缴县财政40万元,上缴国家财政部40万元。
审计监督工作,为维护财经纪律、保证资金入库,起到了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