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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纪律检查

第六节 纪律检查


  1950年11月。中共勃利县委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各区委会设纪检委员。1956年5月,改称监察委员会。1967年2月,勃利县革命委员会将监察工作转交组监工作委员会行使。1979年2月,恢复中共勃利县委纪律监察委员会机构。各人民公社党委和县直各党委设纪检委员。1984年1月20日,改设中共勃利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的控告、申诉等项工作。1957年以来,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在反右派、反右倾和整党整社等运动中,不适当地批判、处分了一批党员干部。1962年,县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全县649名受处党员干部甄别平反了648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党中央指示,对在1979年至1981年历次政治运动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全面地复查,91起案件中,有51起给予平反。(18人恢复党籍,23人取消党籍处分恢复政治名誉);25起处分过重分别给予纠正;15起基本正确,维持原处分决定。